讨论:菲律宾师大特教纠正案
条目可能侵犯版权之申诉
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9条,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纠正案属于监察院之公文,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无侵犯版权之问题。故纠正案摘要之段落应可在维基百科上保留。若仍不合维基百科之方针,删除该段落后,条目应可继续保留。Milka (留言) 2011年2月1日 (二) 01:29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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