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嘉植
马嘉植,字培原,号木山,浙江嘉兴府平湖县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天启七年(1627年)丁卯科浙江乡试举人,崇祯七年甲戌科进士[1],授南直武进县知县,充平湖给谏,官至吏科给事中,崇祯十五年弹劾陈新甲误国下狱,论张四知、魏照乘庸劣充位,罢之。崇祯十六年,蒋臣奏行钞法:“经费之条,银钱钞三分用之,纳钱银买钞者以九钱七分为一金,民间不用,以违法论,不出五年,天下之金钱尽归内帑矣。”,马嘉植疏争之[2]。十七年,催解浙江、南直外项出京。弘光时,转工科给事中,督饷江西、福建,马士英嫉其亢直,外补广东道御史,即谢事归。葺图于湖湄曰东皋,与郭绍仪起兵,兵败削髪为僧,名行旦,村居,自号“鐡雪道人”,苦节十数年卒[3]。
家族
弟马嘉桢,字允和,崇祯十二年举人,为僧名弘任。马嘉相,不应试。族人马上选,号幼庵,为僧。
参考资料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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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程九万 |
明朝武进县知县 1636年-1642年 |
继任: 张士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