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传播财团法人
从事通讯传播业务者,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及财团法人两种,该财团法人即是所谓的“通讯传播财团法人”。
法令依据
- 卫星广播电视法第9条第1项:“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组织,以股份有限公司及财团法人为限。”
定义
-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审查通讯传播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第2点:“本要点所称财团法人,指以促进通讯传播汇流为目的,从事通讯传播监理、相关技术发展之研究或国际交流合作之财团法人。”
主管机关
- 依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自本会成立之日起,通讯传播相关法规,包括电信法、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及卫星广播电视法,涉及本会职掌,其职权原属交通部、行政院新闻局、交通部电信总局者,主管机关均变更为本会。其他法规涉及本会职掌者,亦同。”是以,自2006年2月22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正式成立时,“通讯传播财团法人”之主管机关即由行政院新闻局改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业者名单
- 依据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公布之统计数字,至2010年8月底,通讯传播财团法人共计3家。
- 财团法人公共电视文化事业基金会,1998年成立,目前经营:原住民族电视台、客家电视台。
- 财团法人台湾基督长老教会传播基金会,2001年成立,目前经营:新眼光电视台。
- 财团法人慈济传播人文志业基金会,2006年成立,目前经营:大爱二台。
参考资料
- 卫星广播电视法(请参阅全国法规数据库: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13)
-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审查通讯传播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要点(请参阅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网站: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270&law_sn=977&sn_f=1664&is_history=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