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財團法人
從事通訊傳播業務者,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兩種,該財團法人即是所謂的「通訊傳播財團法人」。
法令依據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9條第1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為限。」
定義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2點:「本要點所稱財團法人,指以促進通訊傳播匯流為目的,從事通訊傳播監理、相關技術發展之研究或國際交流合作之財團法人。」
主管機關
- 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是以,自2006年2月2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NCC)正式成立時,「通訊傳播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即由行政院新聞局改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業者名單
-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布之統計數字,至2010年8月底,通訊傳播財團法人共計3家。
-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1998年成立,目前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客家電視台。
-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傳播基金會,2001年成立,目前經營:新眼光電視台。
- 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2006年成立,目前經營:大愛二台。
參考資料
- 衛星廣播電視法(請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13)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請參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站: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270&law_sn=977&sn_f=1664&is_history=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