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银行押汇弊案
第一银行押汇弊案为1979年间于台北金融圈所发生的押汇弊案,本案的三名被告于将近30年后终于沉冤得雪,获得无罪判决确定。本案凸显出了台湾司法审判体系的缺失,除间接促成中华民国立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通过《刑事妥速审判法》之外,因其中张国隆、柯芳泽声请冤狱赔偿未果,司法院大法官前后作出释字第670号、释字第725号解释,促使《冤狱赔偿法》修改为《刑事补偿法》。
事件发生
1979年,当时台湾的外汇存底仅约20亿美元,但是经过初步调查,此案中第一商业银行遭到“台运”等公司诈骗的押汇金额高达八百八十万美元。国库损失金额之大,震惊台湾。
押汇弊案爆发后,行政院、台湾省政府、中央银行、财政部交相指饬彻查。司法部门也展开动作,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今台湾高等检察署)首席检察官褚剑鸿指示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处(今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首席检察官石明江主动侦查此案。检方指挥法务部调查局侦搜后,事件持续扩大,被限制出境的关系人从五名急遽增加到四十人;此外,台湾塑胶、台湾化学、台湾拉链等多家公司也因台运涉嫌恶意倒闭而受害,纷纷提出控告。随着案情越滚越大,检调侦搜证物越来越多,弊情轮廓也越渐明朗,直指第一银行中山分行滥行核准押汇,而且第一银行总行疏于监督[1]。
台北地检处侦办终结后,将当年担任第一银行中山分行副理、襄理的张国隆、柯芳泽、林泰治等人,以其多次利用主管、监督出口押汇等职务之便诈取该行的财务,或以该行资金违法准许押汇图利,而依贪污罪嫌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起诉。
历审判决
本案于1980年1月12日由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作成第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国隆有期徒刑11年,被告林泰治有期徒刑11年,被告柯芳泽有期徒刑6年。其后经被告上诉,于1981年12月18日由台湾高等法院作成第二审判决,被告张国隆改判有期徒刑9年,被告林泰治改判有期徒刑7年,被告柯芳泽改判有期徒刑5年。被告继续上诉,最高法院于1982年11月30日将全案发回更审。其后本案共历经12次更审,直到2007年8月23日最高法院判决无罪定谳。
审次 | 判决日期 | 判决法院 | 案号 | 判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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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980年1月12日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 68年度诉字第890号 | 张国隆:有期徒刑11年 林泰治:有期徒刑11年 柯芳泽:有期徒刑6年 |
2 | 1981年12月18日 | 台湾高等法院 | 69 年度上诉字第521 号 | 张国隆:有期徒刑9年 林泰治:有期徒刑7年 柯芳泽:有期徒刑5年 |
3 | 1982年11月30日 | 最高法院 | 71年度台上字第7631 号 | 发回更审 |
4 | 1983年5月4日 | 台湾高等法院 | 71年度上更(一)字第1260 号 | 张国隆:有期徒刑8年 林泰治:有期徒刑6年 柯芳泽:有期徒刑5年 |
5 | 1983年12月29日 | 最高法院 | 72年度台上字第7785号 | 发回更审 |
6 | 1984年6月7日 | 台湾高等法院 | 73年度上更(二)字第58 号 | 张国隆:有期徒刑7年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 柯芳泽:有期徒刑5年 |
7 | 1984年8月31日 | 最高法院 | 73年度台上字第456号 | 发回更审 |
8 | 1986年9月28日 | 台湾高等法院 | 7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8 号 | 张国隆:有期徒刑5年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 柯芳泽:有期徒刑5年 |
9 | 1987年1月4日 | 最高法院 | 75年度台上字第7143号 | 发回更审 |
10 | 1987年6月22日 | 台湾高等法院 | 7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1 号 | 张国隆:有期徒刑5年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 柯芳泽:有期徒刑5年 |
11 | 1987年12月1日 | 最高法院 | 76年度台上字第8082号 | 发回更审 |
12 | 1988年12月13日 | 台湾高等法院 | 7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315 号 | 张国隆: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柯芳泽: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 |
13 | 1989年5月11日 | 最高法院 | 78年度台上字第1744号 | 发回更审 |
14 | 1989年11月28日 | 台湾高等法院 | 78年度重上更(六)字第67 号 | 张国隆: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柯芳泽:有期徒刑6年减刑为有期徒刑4年 |
15 | 1990年7月26日 | 最高法院 | 79年度台上字第3099号 | 发回更审 |
16 | 1990年11月29日 | 台湾高等法院 | 79年度重上更(七)字第57 号 | 张国隆: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 柯芳泽:有期徒刑3年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 |
17 | 1991年4月11日 | 最高法院 | 80年度台上字第1497号 | 发回更审 |
18 | 1992年4月23日 | 台湾高等法院 | 80年度重上更(八)字第16 号 | 张国隆: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再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天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再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天 柯芳泽:有期徒刑3年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再减刑为有期徒刑1年4个月 |
19 | 1993年2月4日 | 最高法院 | 82年度台上字第420号 | 发回更审 |
20 | 1994年3月9日 | 台湾高等法院 | 82年度重上更(九)字第13 号 | 张国隆: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再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天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再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天 柯芳泽:有期徒刑3年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再减刑为有期徒刑1年4个月 |
21 | 1995年1月26日 | 最高法院 | 84年度台上字第374号 | 发回更审 |
22 | 1996年5月22日 | 台湾高等法院 | 84年度重上更(十)字第8 号 | 张国隆: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再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天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再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天 柯芳泽:有期徒刑3年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再减刑为有期徒刑1年4个月 |
23 | 1997年4月10日 | 最高法院 | 86年度台上字第2045号 | 发回更审 |
24 | 1999年10月21日 | 台湾高等法院 | 86年度重上更(十一)字第100 号 | 张国隆: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再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天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3年4个月,再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天 柯芳泽:有期徒刑3年减刑为有期徒刑2年,再减刑为有期徒刑1年4个月 |
25 | 2003年12月11日 | 最高法院 | 92年度台上字第6989号 | 发回更审 |
26 | 2005年11月9日 | 台湾高等法院 | 94年度重上更(十二)字第232 号 | 被告三人均无罪 |
27 | 2007年8月23日 | 最高法院 | 96年度台上字第4591号 | 无罪定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