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審,是權利救濟程序之一,指「對『未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的一般救濟程序」,亦即上級法院廢棄或撤銷下級法院判決,發回該下級法院重新審理的程序。[1]
值得一提的是,上級法院若在廢棄或撤銷原判決後逕行作出判決,即不會發回更審(這種情況在中華民國並不常見。)[1]
臺灣
臺灣的更審目前依循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僅指民事、刑事訴訟中,最高法院認為上訴有理,撤銷二審法院(高等法院)原判決、發回二審法院「更為審理」之處分,即簡稱更審。調查證據不詳、採證違法、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事實認定錯誤與判決適法不當等理由都有可能發回更審。[2]
參考文獻
- ^ 1.0 1.1 【法操小教室】再審與更審. 法操司想傳媒. 2015-10-20 [2018-1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20).
- ^ 楊國文. <小檔案>更審.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09-04-14 [2018-1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