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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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英语:divorce)是互为配偶的双方,透过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及其程序。
通常在办理离婚程序的过程中,都要面对许多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子女抚养权或监护权,双方甚及其家庭的财产分割,以及对其中一方应否支付及支付多少离婚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等问题;而且相当多的配偶在离婚之前会先协议分居。离婚协议,该是平等协商后的两全其美的公平结果。此外,亦有与已死的配偶离婚的个案,日本等部分国家接受死后离婚[1]的登记,但现代社会已少见这种需要,不过丧偶亦相当于离婚。以信奉天主教为多数的国家,离婚曾被禁止,但现已自由宽松。如今,目前世界上仅有梵蒂冈和菲律宾两国不允许离婚。在菲律宾,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是宣布婚姻为“无效婚姻”。
在不同的社会和民族中,离婚的原因和难度也各不相同。在肯尼亚的古希人中,不育或阳萎是离婚的理由。而在一些印第安人中,比如雅甘人,如果人们认为丈夫残忍或者无法抚养家庭,那么离婚是被视为公正的。
各国和地区状况
天主教国家
在天主教徒占多数的国家,曾经因为宗教的原因,离婚是不被允许的。
16世纪,英格兰国王亨利八世为解决与凯瑟琳的婚姻问题,引发了英格兰的宗教改革。
2004年,最后一个不允许离婚的拉丁美洲天主教国家智利通过离婚法。之前智利人为获得合法再婚的权利,宣布婚姻无效成为常见的手段[2]。
2011年5月28日,最后一个不允许离婚的欧洲天主教国家马耳他举行全民公投决定本国公民是否能够合法离婚,大部分民众选择了“支持合法离婚”。此前,马耳他公民只能在国外办理离婚,才会被马耳他法律承认[3][4]。
2011年6月1日,菲律宾国会启动对《菲律宾离婚法案》的辩论[5],菲律宾和梵蒂冈是目前世界仅有的不允许离婚的国家。
伊斯兰教国家
伊斯兰教允许离婚,离婚被称为“塔拉克”(Talaq),丈夫须读出“塔拉克”来开始离婚的进程。相比女性,男性在离婚上拥有更大的权利。在伊斯兰社会中,有男性只要说出三遍“塔拉克”就可以离婚的习俗。因此在某些伊斯兰国家中,男性仅用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就可以完成离婚[6][7]。针对这种情况,各国司法部门又有不同的处理[8]。
东南亚
在东南亚的马来人伊斯兰社会,有一种不成文的习俗。当一对夫妻重复的离婚复婚,再离婚复婚之后,若这对夫妇第3次离婚时就不能再复婚了。除非妻子另外嫁给另一名男子,等过了iddah(阿拉伯语:العدة ; 等待周期,3个月又10天的期限)之后离婚,才可以跟原来的丈夫重新结婚。这个婚姻叫做Kahwin Cina Buta。
按照这个规定,妻子另婚时必须履行婚姻义务,行房时亦不得使用避孕措施。女方亦得负责婚宴费用。若男方事后反悔不肯跟她离婚,她就无缘跟原配复婚了。
在中国古代七出、义绝和三不去是中国古代判定是否需要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依据。
宋朝以后,随着程朱理学的发展,对妇女贞节的要求日益严苛,改嫁、离婚逐渐成为一件不光彩的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规范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近年,由于中国大陆一些大城市的政府对当地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规定购买首套房产的购房者可以较低首付金买房,而第二套房的首付金较高,导致一些已有房产的夫妻为了以较少的钱买到一套新房而“假离婚”[9]。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元旦正式生效。《民法典》在第四章《离婚》第1077条有关“离婚冷静期”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要经过这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后,才能正式完成申请离婚的手续,在该期间内单方可以撤回离婚申请。故实际上离婚的期间可达六十日,离婚程序之障碍增加。不过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涉及家暴等诉讼离婚[10]。而通过法院进行的诉讼离婚,已使公民的离婚自由普通受损。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会判离婚。半年后再度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判离,是为通行做法。同时存在地方法院不允许离婚的极端案例。湖南省衡阳县发生的宁顺花诉陈定华离婚纠纷案,因男方恐吓、威胁、意图报复社会之举,女方的离婚请求四度被法院驳回。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后,方才离婚成功[11]。
相关法律
- 民法第1076条:第一项“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二项“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民法第1077条:第一项“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二项“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民法第1078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民法第1079条:第一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二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四项“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五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民法第1080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除了离婚冷静期,配偶一方为现役军人、或女方在身体特殊情况期间,请求离婚会受有特别限制:
- 民法第1081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民法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在香港,离婚需经家事法庭内庭审理批准,一般会交律师行协助。在离婚分产中,法官会考虑当事人双方资产及借贷。未必50:50摊分财富,而会考虑双方结婚年期、大家对婚姻贡献、婚前身家、合理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赡养费。当中可能涉及誓章、口供纸、发假誓、伪造文件、诈骗、藐视法庭等问题,干涉者或会被控。最后,若双方同意最终脱离夫妻关系,便可在律师行签署离婚协议书正式离婚。[12][13]
夫妇离婚后,双方需要就有关子女管养安排、探视安排、经济安排达成共识。在父母离婚时,法院须以管养令在父母之间重新编配父母权利。在考虑每宗离婚个案的个别情况后,法院可以选择发出独有管养令、共同管养令、或较罕有的分权令。[14]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已于2005年3月7日发表《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建议把一个新的“父母责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提倡父母双方在离婚后仍继续积极参与子女的教养。[15]
夫妻双方合意离婚时,需订立并签署离婚协议书,且有两名证人签名[16],双方共同至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方完成自行协议离婚。这二位证人必须为成年人(满18岁)并有完全行为能力,且须亲自见闻当事人间确实有离婚之意思而愿负证明之责。证人可能是朋友、亲属或找征信社的离婚证人服务。但未成年人(未满18岁)若要离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夫妻双方非合意离婚者,需一方具有法定原因参照民法第1052条,但另有规定于第1053、1054条,一定原因事实或期限,将使离婚请求权消灭,而不能提起离婚。提出离婚方,不能是“造成婚事破裂”的主要责任方,才得向法院请求离婚。此外,法律尚规定双方在法院调解或和解成立,也发生离婚之效力[17]。
离婚的效力,不但使当事人不再存具有配偶的身份,也依民法第971条,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故原因结婚而成立之姻亲关系也因而不再存续,但第983条规定禁婚亲即一定范围之亲属不得结婚,第2项中规定血亲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姻亲关系消灭后,亦适用之。亦即不得与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即使双方不再有姻亲关系,仍然不得结婚,例如公公与已离婚的媳妇,仍然不得结婚。离婚时,也须依所订之夫妻财产制之规定而清算分配双方之财产。
不过由于姻亲关系不会因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而消灭,仅配偶间相互权利义务因一方死亡而不再存续,法律制度上并无死后离婚的设计。
相关法律
- 民法第143条:夫对于妻或妻对于夫之权利,于婚姻关系消灭后一年内,其时效不完成。
- 民法第573条:因婚姻居间而约定报酬者,就其报酬无请求权。
- 民法第971条: 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结婚经撤销者亦同。
- 民法第1049条: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但未成年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民法第1050条: 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之登记。
- 民法第1052条: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 重婚。
- 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
- 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
- 有不治之恶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3年。
- 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6个月确定。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 民法第1052-1条:离婚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关系消灭。法院应依职权通知该管户政机关。
- 民法第1053条:对于前条第1款、第2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六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2年者,不得请求离婚。
- 民法第1054条:对于1052条第6款及第10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自知悉后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5年者,不得请求离婚。
- 民法第1056条:第一项“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第二项“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第三项“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057条:夫妻无过失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于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应给与相当之赡养费。
- 民法第1058条:夫妻离婚时,除采用分别财产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结婚或变更夫妻财产制时之财产。如有剩余,各依其夫妻财产制之规定分配之。
- 民法第988条: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效:
- 、不具备第982条之方式。
- 、违反第983条规定。
- 、违反第985条规定。但重婚之双方当事人因善意且无过失信赖一方前婚姻消灭之两愿离婚登记或离婚确定判决而结婚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988-1条:前条第3款但书之情形,前婚姻自后婚姻成立之日起视为消灭。前婚姻视为消灭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准用离婚之效力。但剩余财产已为分配或协议者,仍依原分配或协议定之,不得另行主张。依第一项规定前婚姻视为消灭者,其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撤销两愿离婚登记或废弃离婚判决确定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婚姻依第一项规定视为消灭者,无过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前婚配偶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999条:当事人之一方,因结婚无效或被撤销而受有损害者,得向他方请求赔偿。但他方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000条: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书面约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并向户政机关登记。冠姓之一方得随时回复其本姓。但于同一婚姻关系存续中以一次为限。
- 民法第1012条: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得以契约废止其财产契约,或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
- 民法第1017条: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证明为婚前或婚后财产者,推定为婚后财产;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财产,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之孳息,视为婚后财产。夫妻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后,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改用法定财产制者,其改用前之财产视为婚前财产。
离婚在日本存在多种情况,其中包括结婚后马上离婚的情况(即闪离,日语称之为スピード離婚)。而在闪离现象中,新婚夫妇蜜月旅行后即因不和提出离婚的现象又被称为成田离婚。但离婚在日本社会中仍存在相当的负面评价,例如在昭和时代,不少家族内成员想法上仍然将离婚视同一种人生的重大失败,甚至许多企业及单位把家庭情况当作评断员工能力的其中一项指标,把家庭是否圆满等同于工作能力。即使已到平成最末年,日本的Yahoo! Japan于同年4月初进行网络民调,仍有百分之六十八的日本民众对离婚存在抵抗感[18]。 从2000年代起,配偶死后,另一半申请死后离婚的登记案件数量有增加的趋势[19]。
美国在1990年的离婚率调查发现只有不足50%的已婚夫妇能将他们的婚姻维持到10年以上,2000年后甚至老夫老妻也加入了离婚行列。[20]不过离婚率却可以做为另类的经济指标。[21]
2002-2011年间主要国家和地区离婚率
以下是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离婚率
国家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台湾 | 2.7 | 2.9 | 2.8 | 2.8 | 2.8 | 2.6 | 2.4 | 2.5 | 2.5 | 2.5 |
泰国 | … | 1.3 | 1.4 | 1.5 | … | 1.6 | 1.7 | 1.7 | 1.7 | 1.7 |
新加坡 | 1.4 | 1.6 | 1.5 | 1.6 | 1.6 | 1.5 | 1.5 | 1.5 | 1.5 | 1.5 |
日本 | 2.3 | 2.3 | 2.2 | 2.1 | 2.0 | 2.0 | 2.0 | 2.0 | 2.0 | 1.9 |
韩国 | 3.0 | 3.4 | 2.9 | 2.6 | 2.5 | 2.5 | 2.4 | 2.5 | 2.3 | 2.3 |
中国 | 0.9 | 1.1 | 1.3 | 1.4 | 1.5 | 1.6 | 1.7 | 1.9 | 2.0 | 2.1 |
南非 | 0.7 | 0.7 | 0.7 | 0.7 | 0.7 | 0.6 | 0.6 | 0.6 | 0.5 | 0.4 |
美国 | 3.9 | 3.8 | 3.7 | 3.6 | 3.7 | 3.6 | 3.5 | 3.5 | 3.6 | 3.6 |
加拿大 | 2.3 | 2.2 | ... | 2.2 | ... | ... | ... | ... | ... | ... |
墨西哥 | ... | 0.6 | 0.7 | 0.7 | 0.7 | 0.7 | 0.8 | ... | ... | ... |
巴西 | 0.7 | ... | ... | ... | ... | ... | ... | ... | ... | ... |
瑞典 | 2.4 | 2.4 | 2.2 | 2.2 | 2.2 | 2.3 | 2.3 | 2.4 | 2.5 | 2.5 |
芬兰 | 2.6 | 2.6 | 2.5 | 2.6 | 2.5 | 2.5 | 2.5 | 2.5 | 2.5 | 2.5 |
挪威 | 2.3 | 2.4 | 2.4 | 2.4 | 2.3 | 2.2 | 2.1 | 2.1 | 2.1 | 2.1 |
英国 | 2.7 | 2.8 | 2.8 | 2.6 | 2.5 | 2.4 | 2.2 | 2.1 | 2.1 | 2.1 |
德国 | 2.5 | 2.6 | 2.6 | 2.4 | 2.3 | 2.3 | 2.3 | 2.3 | 2.3 | 2.3 |
奥地利 | 2.5 | 2.3 | 2.4 | 2.4 | 2.5 | 2.5 | 2.4 | 2.2 | 2.1 | 2.1 |
瑞士 | 2.2 | 2.3 | 2.4 | 2.9 | 2.8 | 2.6 | 2.6 | 2.5 | 2.8 | 2.2 |
法国 | 1.9 | 2.1 | 2.2 | 2.5 | 2.2 | 2.1 | 2.1 | 2.0 | 2.1 | 2.0 |
荷兰 | 2.1 | 1.9 | 1.9 | 2.0 | 1.9 | 2.0 | 2.0 | 1.9 | 2.0 | 2.0 |
意大利 | 0.7 | 0.8 | 0.8 | 0.8 | 0.8 | 0.9 | 0.9 | 0.9 | 0.9 | ... |
西班牙 | 1.0 | 1.1 | 1.2 | 1.6 | 2.8 | 2.8 | 2.4 | 2.1 | 2.2 | 2.2 |
澳大利亚 | 2.7 | 2.7 | 2.6 | 2.6 | 2.5 | 2.3 | 2.2 | 2.3 | 2.3 | 2.2 |
新西兰 | 2.6 | 2.6 | 2.6 | 2.4 | 2.4 | 2.3 | 2.3 | 2.0 | 2.0 | 1.9 |
- 资料来源:各国统计年报及月报、联合国统计年鉴、各国及欧洲联盟统计局网页。
- 附 注:
- 离婚率=(离婚对数/年中人口数)*1000。
- 法国2010-2011年为初估或初步统计资料。
- 美国2005-2011年资料不包含加利福尼亚州、乔治亚州、夏威夷州、印第亚娜州、露易斯安娜州和明尼苏答州。2004年资料不包含加利福尼亚州、乔治亚州、夏威夷州、印第亚娜州和露易斯安娜州。2003年资料不包含加利福尼亚州、夏威夷州、印第亚娜州和奥克拉荷马州。2002年资料不包含加利福尼亚州、印第亚娜州和奥克拉荷马州。
- 墨西哥及阿根廷依据联合国统计年鉴资料。
- 瑞典从2009.05.01起离婚包含同性结婚。
- 挪威2010年以后离婚计算是指丈夫定居在挪威,2010年以前则包含丈夫定居在海外。
离婚典礼
如同结婚时举行的结婚典礼,近代一部分人将离婚视为一种人生中的重要阶段,并因此举行仪式,即离婚典礼。在离婚典礼中,即将离婚的伴侣会宣誓分离,处理掉两人在婚姻生活中的共同物品,并各自展开新的人生[22]。
人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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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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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人不仅会庆祝“离婚”,就连“一个人的离婚典礼”都成为热潮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关键评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