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 (澳门)
社会保障基金 Fundo de Segurança Socia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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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 | |
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 | 容光耀 |
行政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 陈宝云、袁凯清 |
部门资讯 | |
部门性质 | 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的公务法人 |
成立年份 | 1990年 |
所属部门 | 社会文化司 |
总部 | 澳门宋玉生广场中土大厦18楼 |
联络资讯 | |
网站 | http://www.fss.gov.mo |
社会保障基金(葡萄牙语:Fundo de Segurança Social,葡文缩写:FSS;英语:Social Security Fund)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属行政及财政自治实体,隶属社会文化司(2011年前隶属经济财政司),负责执行社会保障范畴的各项政策措施及管理有关资源。
社会保障基金于1990年3月23日成立,当时主要是为本地雇员提供社会保障。透过实施第84/89/M号法令(社会保障制度),向本地劳工提供年老、失业、疾病时的经济补助。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初期,只有为他人工作的雇员可以供款,随着社会发展,社会保障基金不断致力扩大社保覆盖范围及进行各项服务改革,包括自 1993年起,陆续增加自愿供款(已停止为他人工作的人士可继续供款)及自雇劳工供款、新增福利项目;为使社保职能及资源更集中在养老保障上,于2007 年将救济金拨归社会工作局负责;2008年回应社会诉求,下调养老金申领年龄等。
2008年11月,特区政府公布《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障体系改革方案》,核心内容是构建双层式社会保障制度,即透过第一层社会保障制度让所有澳门居民都能够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素质;而退休后较宽裕生活保障则为由第二层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支持。
2011年1月1日,随着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正式生效,落实了第一层社会保障制度;而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亦于2018年1月1日生效,正式实施双层式社会保障制度。而为有效落实新增职能,第21/2017号行政法规《社会保障基金的组织及运作》亦于2017年7月18日起生效。
截至2018年年底,澳门社会保障基金资产总额达798.55亿元(澳门元,下同,约合99.81亿美元),同比增长3.16%,总收入为81.16亿元(10.14亿美元)、总支出为56.72亿澳门元,其中社会保障福利,全年共41.03亿元(占总支出的72.34%),受惠人口达13.47万人,盈余24.43亿元
职责
- (一)协助评估和制订居民所需的社会保障政策;
- (二)研究和建议改善社会保障制度及中央公积金制度的适当措施;
- (三)管理和执行社会保障制度及中央公积金制度;
- (四)运用和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资源。
组织架构
监察委员会 | 行政管理委员会 | ||||||||||||||||||||||||||||||||||||||||||||||||||||||||||||||||||||||
社会保障制度厅 | 中央公积金制度厅 | ||||||||||||||||||||||||||||||||||||||||||||||||||||||||||||||||||||||
行政及财政处 | 投资事务处 | 组织及资讯处 | 公共关系及技术支援处 | 基金发放处 | 供款事务处 | 公积金综合事务处 | 公积金账户管理处 | ||||||||||||||||||||||||||||||||||||||||||||||||||||||||||||||||
社会保障制度
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已于2011年1月1日生效,为双层式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层。本制度以社会保险原则及随收随付形式运作,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登录于本制度的受益人(雇员、雇主、任意性制度供款人士)的定额供款、政府总预算经常性收入的1%拨款及博彩拨款。透过向合资格受益人发放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丧葬津贴、结婚津贴、出生津贴、肺尘埃沉着病赔偿、因工作关系引起的债权等给付,为居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素质。
社会保障制度分为强制性供款制度及任意性供款制度,具雇佣关系的雇员及雇主需向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强制性供款,而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居民可透过登录任意性制度进行供款。
过去透过第58/93/M号法令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为他人工作之雇员(本地雇员、非本地雇员、散工)及自雇劳工供款均属强制性供款,而自愿供款属自愿参与性质,主要是为澳门雇员提供基本的保障,而新社会保障制度让过去未能加入社保制度的人士能被纳入受保障范围,并于2011年透过补扣供款的过渡性措施,使部分合资格受益人可即时领取养老金。至此,社会保障覆盖面涵盖至全澳市民,让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得到基本的退休保障。
中央公积金制度
双层式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二层为中央公积金制度。本制度的目的是在第一层的基础上,为居民提供更进一步的社会保障。
为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构建基础,特区政府于2009年先透过第31/2009号行政法规《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账户的一般规则》实施中央储蓄制度,为合资格的账户拥有人拨款,其后,特区政府颁布了第14/2012号法律《公积金个人账户》,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的拨款机制,规范每年在财政预算许可的情况下,特区政府可向合资格账户拥有人的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拨款),以及向首次获拨款资格的账户拥有人发放澳门币一万元的鼓励性基本款项(启动款项)。
2014年4月,特区政府就《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方案向社会进行为期60日的公开咨询,方案建议以非强制性推动雇员(及雇主)以共同或个人方式参加供款计划,有关的供款得用以投资经政府认可的退休基金进行增值,同时,账户款项亦不会因劳动关系的结束而被结算及提取,在一般情况下,个人账户的款项必须年满65岁方可提取,以达到提高退休保障和生活素质的目的。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于2017年5月31日获立法会全体大会细则性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办事处
- 总部:澳门宋玉生广场249-263号中土大厦18楼
- 望德堂区办事处:澳门马忌士街2-6号
-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黑沙环新街52号一楼P区
-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G区
相关法例
- 第21/2017号行政法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社会保障基金的组织及运作》
- 第4/2010号法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社会保障制度》
- 第373/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供款金额、受益人及雇主的供款比例
- 第7/2017号法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
- 第33/2017行政法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
另见
参考资料
新成立 | 葡属澳门社会保障基金 隶属卫生暨社会事务政务司 |
继任: 澳门社会保障基金 隶属经济财政司 |
前任: 葡属澳门社会保障基金 隶属卫生暨社会事务政务司 |
澳门社会保障基金 隶属经济财政司 |
继任: 澳门社会保障基金 隶属社会文化司 |
前任: 澳门社会保障基金 隶属经济财政司 |
澳门社会保障基金 隶属社会文化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