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基金 (澳門)
社會保障基金 Fundo de Segurança Social | |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 |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 容光耀 |
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 陳寶雲、袁凱清 |
部門資訊 | |
部門性質 | 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的公務法人 |
成立年份 | 1990年 |
所屬部門 | 社會文化司 |
總部 | 澳門宋玉生廣場中土大廈18樓 |
聯絡資訊 | |
網站 | http://www.fss.gov.mo |
社會保障基金(葡萄牙語:Fundo de Segurança Social,葡文縮寫:FSS;英語:Social Security Fund)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屬行政及財政自治實體,隸屬社會文化司(2011年前隸屬經濟財政司),負責執行社會保障範疇的各項政策措施及管理有關資源。
社會保障基金於1990年3月23日成立,當時主要是為本地僱員提供社會保障。透過實施第84/89/M號法令(社會保障制度),向本地勞工提供年老、失業、疾病時的經濟補助。社會保障制度實施初期,只有為他人工作的僱員可以供款,隨著社會發展,社會保障基金不斷致力擴大社保覆蓋範圍及進行各項服務改革,包括自 1993年起,陸續增加自願供款(已停止為他人工作的人士可繼續供款)及自僱勞工供款、新增福利項目;為使社保職能及資源更集中在養老保障上,於2007 年將救濟金撥歸社會工作局負責;2008年回應社會訴求,下調養老金申領年齡等。
2008年11月,特區政府公佈《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改革方案》,核心內容是構建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即透過第一層社會保障制度讓所有澳門居民都能夠獲得基本的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保障,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素質;而退休後較寬裕生活保障則為由第二層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支持。
2011年1月1日,隨著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正式生效,落實了第一層社會保障制度;而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亦於2018年1月1日生效,正式實施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而為有效落實新增職能,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亦於2017年7月18日起生效。
截至2018年年底,澳門社會保障基金資產總額達798.55億元(澳門元,下同,約合99.81億美元),同比增長3.16%,總收入為81.16億元(10.14億美元)、總支出為56.72億澳門元,其中社會保障福利,全年共41.03億元(佔總支出的72.34%),受惠人口達13.47萬人,盈餘24.43億元
職責
- (一)協助評估和制訂居民所需的社會保障政策;
- (二)研究和建議改善社會保障制度及中央公積金制度的適當措施;
- (三)管理和執行社會保障制度及中央公積金制度;
- (四)運用和管理社會保障基金的資源。
組織架構
監察委員會 | 行政管理委員會 | ||||||||||||||||||||||||||||||||||||||||||||||||||||||||||||||||||||||
社會保障制度廳 | 中央公積金制度廳 | ||||||||||||||||||||||||||||||||||||||||||||||||||||||||||||||||||||||
行政及財政處 | 投資事務處 | 組織及資訊處 | 公共關係及技術支援處 | 基金發放處 | 供款事務處 | 公積金綜合事務處 | 公積金帳戶管理處 | ||||||||||||||||||||||||||||||||||||||||||||||||||||||||||||||||
社會保障制度
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已於2011年1月1日生效,為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第一層。本制度以社會保險原則及隨收隨付形式運作,財政收入主要來自登錄於本制度的受益人(僱員、僱主、任意性制度供款人士)的定額供款、政府總預算經常性收入的1%撥款及博彩撥款。透過向合資格受益人發放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喪葬津貼、結婚津貼、出生津貼、肺塵埃沉著病賠償、因工作關係引起的債權等給付,為居民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保障,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素質。
社會保障制度分為強制性供款制度及任意性供款制度,具僱傭關係的僱員及僱主需向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強制性供款,而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居民可透過登錄任意性制度進行供款。
過去透過第58/93/M號法令實施的社會保障制度,規定為他人工作之僱員(本地僱員、非本地僱員、散工)及自僱勞工供款均屬強制性供款,而自願供款屬自願參與性質,主要是為澳門僱員提供基本的保障,而新社會保障制度讓過去未能加入社保制度的人士能被納入受保障範圍,並於2011年透過補扣供款的過渡性措施,使部份合資格受益人可即時領取養老金。至此,社會保障覆蓋面涵蓋至全澳市民,讓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得到基本的退休保障。
中央公積金制度
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第二層為中央公積金制度。本制度的目的是在第一層的基礎上,為居民提供更進一步的社會保障。
為建立中央公積金制度構建基礎,特區政府於2009年先透過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實施中央儲蓄制度,為合資格的帳戶擁有人撥款,其後,特區政府頒布了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法律進一步完善了有關的撥款機制,規範每年在財政預算許可的情況下,特區政府可向合資格帳戶擁有人的公積金個人帳戶進行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撥款),以及向首次獲撥款資格的帳戶擁有人發放澳門幣一萬元的鼓勵性基本款項(啟動款項)。
2014年4月,特區政府就《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方案向社會進行為期60日的公開諮詢,方案建議以非強制性推動僱員(及僱主)以共同或個人方式參加供款計劃,有關的供款得用以投資經政府認可的退休基金進行增值,同時,帳戶款項亦不會因勞動關係的結束而被結算及提取,在一般情況下,個人帳戶的款項必須年滿65歲方可提取,以達到提高退休保障和生活素質的目的。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於2017年5月31日獲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通過,並於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辦事處
- 總部: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18樓
- 望德堂區辦事處:澳門馬忌士街2-6號
-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黑沙環新街52號一樓P區
-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相關法例
- 第21/2017號行政法規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
- 第4/2010號法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社會保障制度》
- 第37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供款金額、受益人及僱主的供款比例
- 第7/2017號法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 第33/2017行政法規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
另見
參考資料
新成立 | 葡屬澳門社會保障基金 隸屬衛生暨社會事務政務司 |
繼任: 澳門社會保障基金 隸屬經濟財政司 |
前任: 葡屬澳門社會保障基金 隸屬衛生暨社會事務政務司 |
澳門社會保障基金 隸屬經濟財政司 |
繼任: 澳門社會保障基金 隸屬社會文化司 |
前任: 澳門社會保障基金 隸屬經濟財政司 |
澳門社會保障基金 隸屬社會文化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