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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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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政府机构
基本信息
所属部门 中华民国行政院
授权法源省政府组织法
主要官员
省主席商震 徐永昌 王树常 于学忠 张厚琬(代) → 商震 宋哲元 孙连仲 楚溪春 投降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28年7月4日 (1928-07-04)
解散日期1949年2月

河北省政府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河北省的最高地方行政机关。1928年6月,直隶省改称河北省。7月4日,在天津成立河北省政府。

抗日战争期间,成为流亡政府。1945年8月,日本投降,接收伪河北省政府。1949年1月下旬,北平和平解放。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河北省政府。

历史沿革

抗日战争期间

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

1947年10月,因第二次国共内战局势,河北省政府由保定迁至北平市,驻地为铁狮子胡同执政府所在,即清陆军部和海军部旧址(今张自忠路3号)。11月,解放军攻占石门市(今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察冀边区晋冀鲁豫边区连成一片。11月底,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视察北平,河北省政府主席孙连仲提出辞职,蒋介石同意。12月,孙连仲调往首都南京,任首都卫戍司令。12月16日,第24次行政院会议决议,河北省政府委员兼主席孙连仲呈请辞职,应免本兼各职,任命楚溪春为河北省政府委员兼主席。因东北战事之故,楚溪春未立即到任[1]:21

1948年2月5日,楚溪春至北平就任。时河北省名义上的一百三十多个辖县已仅余20余县,多是铁路沿线之县[1]:21

1948年11月,平津战役开始。1949年1月中旬,解放军攻占天津,近逼北平,随后北平政权移转。1月22日,傅作义公布的《关于和平解决北平问题的协议》,与中共成立联合办事机构(北平联合办事处)。《协议》第六条,河北省政府及所属机构,暂维现状况,不得破坏损失,听候前述联合办事机构处理,并保障其办事人员之安全。25日,河北省主席楚溪春签署河北省政府府财四(38)特第371号训令。训令根据《协议》第六条,要求“本府及所属机构[……]听候联合办事机构处理”[1]:23

府财四(38)特第371号训令

查和平协议十三条业已公布,原协议第六条规定,河北省政府及所属机构暂维现状况,不得破坏遗失,听候联合办事机构处理等语。
一、本府及所属机构应切实遵照上述,将所有公款公物妥为保管,听候联合办事机构处理,绝对不得损坏遗失或擅自处理,如有违误,定为严惩。
二、至于各级员工待遇应发即发应领即领并不准希图额外利益,以保廉洁共济时艰。
三、除分行各机关遵照外,仰即遵照。

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正式接管河北省政府[1]:23

参见

注释 

  1. ^ 1.0 1.1 1.2 1.3 李振军. 《国民党河北省政府末任主席楚溪春与北平和平解放》. 档案天地 (河北省石家庄市: 河北省档案局). 2009, (2009年第3期): 21–23. ISSN 1006-245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0)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