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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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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基本資料
所屬部門 中華民國行政院
授權法源省政府組織法
主要官員
省主席商震 徐永昌 王樹常 于學忠 張厚琬(代) → 商震 宋哲元 孫連仲 楚溪春 投降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28年7月4日 (1928-07-04)
解散日期1949年2月

河北省政府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河北省的最高地方行政機關。1928年6月,直隸省改稱河北省。7月4日,在天津成立河北省政府。

抗日戰爭期間,成為流亡政府。1945年8月,日本投降,接收偽河北省政府。1949年1月下旬,北平和平解放。2月,中國人民解放軍北平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河北省政府。

歷史沿革

抗日戰爭期間

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

1947年10月,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局勢,河北省政府由保定遷至北平市,駐地為鐵獅子胡同執政府所在,即清陸軍部和海軍部舊址(今張自忠路3號)。11月,解放軍攻佔石門市(今河北省石家莊市),晉察冀邊區晉冀魯豫邊區連成一片。11月底,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視察北平,河北省政府主席孫連仲提出辭職,蔣介石同意。12月,孫連仲調往首都南京,任首都衛戍司令。12月16日,第24次行政院會議決議,河北省政府委員兼主席孫連仲呈請辭職,應免本兼各職,任命楚溪春為河北省政府委員兼主席。因東北戰事之故,楚溪春未立即到任[1]:21

1948年2月5日,楚溪春至北平就任。時河北省名義上的一百三十多個轄縣已僅餘20餘縣,多是鐵路沿線之縣[1]:21

1948年11月,平津戰役開始。1949年1月中旬,解放軍攻佔天津,近逼北平,隨後北平政權移轉。1月22日,傅作義公佈的《關於和平解決北平問題的協議》,與中共成立聯合辦事機構(北平聯合辦事處)。《協議》第六條,河北省政府及所屬機構,暫維現狀況,不得破壞損失,聽候前述聯合辦事機構處理,並保障其辦事人員之安全。25日,河北省主席楚溪春簽署河北省政府府財四(38)特第371號訓令。訓令根據《協議》第六條,要求「本府及所屬機構[……]聽候聯合辦事機構處理」[1]:23

府財四(38)特第371號訓令

查和平協議十三條業已公佈,原協議第六條規定,河北省政府及所屬機構暫維現狀況,不得破壞遺失,聽候聯合辦事機構處理等語。
一、本府及所屬機構應切實遵照上述,將所有公款公物妥為保管,聽候聯合辦事機構處理,絕對不得損壞遺失或擅自處理,如有違誤,定為嚴懲。
二、至於各級員工待遇應發即發應領即領並不准希圖額外利益,以保廉潔共濟時艱。
三、除分行各機關遵照外,仰即遵照。

2月,中國人民解放軍北平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正式接管河北省政府[1]:23

參見

註釋 

  1. ^ 1.0 1.1 1.2 1.3 李振軍. 《国民党河北省政府末任主席楚溪春与北平和平解放》. 檔案天地 (河北省石家莊市: 河北省檔案局). 2009, (2009年第3期): 21–23. ISSN 1006-245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0)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