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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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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袭击(英语:common assault)是普通法系司法管辖区的一种罪行,[1] 根据香港法律可以监禁1年。[2]

袭击的意思是进行打斗或伤害他人身体,即使有伤害意图而进行动手/动武,即使对方未有构成实际身体伤害,只要令对方感觉痛楚,或者未有构成身体接触,而令对方受惊,即可能构成以上普通施袭罪。

根据香港2021年2月的案例(案件编号:KCCC2558/2019,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诉区诺轩),在耳边使用扬声器亦可构成袭击。[3] 如果有实际接触的话,则有可能是普通袭击 亦有可能是ABH。根据2006年的案例,把女孩的马尾头发剪掉是ABH。[4]

欧陆法系,袭击或者殴打行为即属于伤害未遂

另见

罪行名称 普通袭击 实际身体伤害英语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5] 严重身体伤害
英文说明 actual bodily harm (简称ABH) grievous bodily harm
伤害程度/罪行严重性

注释

参考文献

  1. ^ 「襲擊」的法律定義是甚麼?. [2021-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29). 
  2. ^ 香港法律资讯中心
  3. ^ 判詞指區諾軒用大聲公向警員耳朵大聲說話構成襲擊. [2021-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4). 
  4. ^ DPP v Smith. [2021-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8). 
  5. ^ 家庭社區法網 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 [2021-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