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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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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襲擊(英語:common assault)是普通法系司法管轄區的一種罪行,[1] 根據香港法律可以監禁1年。[2]

襲擊的意思是進行打鬥或傷害他人身體,即使有傷害意圖而進行動手/動武,即使對方未有構成實際身體傷害,只要令對方感覺痛楚,或者未有構成身體接觸,而令對方受驚,即可能構成以上普通施襲罪。

根據香港2021年2月的案例(案件編號:KCCC2558/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區諾軒),在耳邊使用揚聲器亦可構成襲擊。[3] 如果有實際接觸的話,則有可能是普通襲擊 亦有可能是ABH。根據2006年的案例,把女孩的馬尾頭髮剪掉是ABH。[4]

歐陸法系,襲擊或者毆打行為即屬於傷害未遂

另見

罪行名稱 普通襲擊 實際身體傷害英語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5] 嚴重身體傷害
英文說明 actual bodily harm (簡稱ABH) grievous bodily harm
傷害程度/罪行嚴重性

註釋

參考文獻

  1. ^ 「襲擊」的法律定義是甚麼?. [2021-03-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9). 
  2. ^ 香港法律資訊中心
  3. ^ 判詞指區諾軒用大聲公向警員耳朵大聲說話構成襲擊. [2021-03-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4). 
  4. ^ DPP v Smith. [2021-03-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8). 
  5. ^ 家庭社區法網 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 [2021-03-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