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贻直
史贻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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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光禄大夫经筵讲官太子太保文渊阁大学士兼吏部尚书 | |
籍贯 | 江苏省镇江府溧阳县 |
族裔 | 汉族 |
字号 | 字儆弦,号铁崖 |
室名 | 浮翠亭 |
谥号 | 文靖 |
出生 |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 |
逝世 |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 |
亲属 | (父)史夔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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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贻直(1682年—1763年),字儆弦,号铁崖,江苏省镇江府溧阳县人,中国清朝官员,历官康熙、雍正、乾隆三朝。
生平
父史夔是康熙二十一年进士,官至詹事。史贻直少娴掌故,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己卯科中式举人,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联捷进士,时年仅十九岁,选庶吉士,授检讨,五迁侍读学士。
雍正初年,命南书房行走,迁吏部侍郎,历工部、户部。雍正七年(1729年)总督福建。雍正八年(1730年)任两江总督。因为籍贯所在,故而上疏请辞,不许,授左都御史,仍留两江,次年召还。后任陕西巡抚。雍正十三年七月召还。
乾隆帝即位之初,署湖广总督。还京后,历任工、刑、兵、吏诸部尚书。乾隆七年(1742年)署直隶总督。复召还任协办大学士。乾隆九年(1744年),授文渊阁大学士。十一年,加太子太保衔。史贻直与鄂尔泰交好,鄂昌称呼为“伯父”。乾隆十三年,史贻直前奏张廷玉不应配享太庙。[1]乾隆二十年,鄂昌任甘肃巡抚,贻直请托他替次子史奕昂谋求甘肃布政使之职。胡中藻案爆发,鄂昌被赐自尽,贻直被勒令还乡,两年后又召回,加太子太傅。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乾隆帝以贻直成进士已六十年,赐诗,奖为“人瑞”。二十七年乞致仕。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五月十四日病卒,年八十二,赠太保,谥文靖,祀贤良祠。
著作
撰有《工部则例》50卷、《工部续增则例》95卷,主修《陕西通志》100卷。
纪念
其墓位于溧阳夏庄村,占地13500平方米。为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
注释
- ^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2册,乾隆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第415页。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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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清史稿》卷303·列传九十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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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范时绎 |
两江总督(以吏部左侍郎署理) 雍正八年三月甲午-? (1730年5月12日-?) |
继任: 高其倬 |
前任: 唐执玉 |
兵部汉尚书 雍正九年十一月乙丑-雍正十一年十二月己未 (1730年12月4日-1733年1月16日) |
继任: 涂天相 |
前任: 彭维新 |
户部汉尚书 雍正十一年十二月己未-乾隆三年七月乙丑 (1734年1月16日-1738年8月29日) |
继任: 高其倬 |
前任: 杨超曾 |
兵部汉尚书 乾隆五年九月癸酉-乾隆七年正月壬戌 (1740年10月25日-1742年2月6日) |
继任: 任兰枝 |
前任: 杨超曾 |
吏部汉尚书 乾隆七年正月壬戌-乾隆九年正月辛巳 (1742年2月6日-1744年2月15日) |
继任: 刘于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