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水生
刘水生(1955年9月—),江西南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官员。
生平
早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经济管理专业毕业[1]。长期在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工作,曾任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局长[2]。2011年4月,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2013年,当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江西地区代表,并担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1]。
2016年2月,因违纪被责令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被免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3][4]。
参考文献
- ^ 1.0 1.1 全国人大代表信息-刘水生. 全国人大网. [2013-04-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7-13).
- ^ 解密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多任局长亲历"重大事件". 网易. 2016-0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26).
-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大网. [2016-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28).
- ^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刘水生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澎湃新闻. [2016-0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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