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类型 | 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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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 | 1967年1月13日 |
签署地点 | 美国纽约 |
生效日 | 1967年10月4日 |
签署者 | 19 |
缔约方 | 146[1] |
保存处 | 联合国秘书处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 |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亦被称为“纽约议定书”)是一项1966年11月18日通过,并于1967年10月4日正式生效的国际公约。主要目的是将联合国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定义扩大至全球范围,并适用至今。这两项公约,是当代国际难民保护的两项核心规范。
联合国于1951年7月18日通过难民地位公约,并于1954年4月22日正式生效;此公约原始目的仅在处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地区的难民问题,而不适用于1951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事件所衍生之难民,亦不适用欧洲地区外的难民。鉴于难民已是全球共同面临的议题,因此联合国在1966年11月18日通过有关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并于1967年10月4日正式生效,删除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以将原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定义扩大至全球范围,适用至今。[2]但扩大效力范围的同时,也允许已批准1951年公约的签约国家,可自行选择保留“地理限制”的效力。
参见
参考文献
- ^ States Parties to the 1951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and the 1967 Protocol. 瑞士日内瓦: 联合国难民署. [2023-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8-18) (英语).
- ^ 陈隆志主编. 國際人權法文獻選集與解說. 台北: (台湾)前卫出版社. 2006: 202–223. ISBN 957-801-497-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