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
類型 | 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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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67年1月13日 |
簽署地點 | 美國紐約 |
生效日 | 1967年10月4日 |
簽署者 | 19 |
締約方 | 146[1] |
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處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 |
《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亦被稱為「紐約議定書」)是一項1966年11月18日通過,並於1967年10月4日正式生效的國際公約。主要目的是將聯合國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關於難民地位的定義擴大至全球範圍,並適用至今。這兩項公約,是當代國際難民保護的兩項核心規範。
聯合國於1951年7月18日通過難民地位公約,並於1954年4月22日正式生效;此公約原始目的僅在處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地區的難民問題,而不適用於1951年1月1日以後發生事件所衍生之難民,亦不適用歐洲地區外的難民。鑑於難民已是全球共同面臨的議題,因此聯合國在1966年11月18日通過有關難民地位的議定書,並於1967年10月4日正式生效,刪除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以將原公約關於難民地位的定義擴大至全球範圍,適用至今。[2]但擴大效力範圍的同時,也允許已批准1951年公約的簽約國家,可自行選擇保留「地理限制」的效力。
參見
參考文獻
- ^ States Parties to the 1951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and the 1967 Protocol. 瑞士日內瓦: 聯合國難民署. [2023-12=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8-18) (英語).
- ^ 陳隆志主編. 國際人權法文獻選集與解說. 台北: (台灣)前衛出版社. 2006: 202–223. ISBN 957-801-497-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