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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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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崇雅
大明户部右侍郎
大清国史院大学士
籍贯陕西凤翔府宝鸡县
族裔汉族
字号字衡彬,号于姜
出生万历十二年(1584年)
陕西宝鸡县
逝世康熙五年(1666年)
陕西宝鸡县
出身
  • 天启五年乙丑科同进士出身

党崇雅(1584年—1666年),衡彬于姜[1]陕西宝鸡蟠龙塬人,初政治人物,同进士出身。

生平

万历四十年(1612年)壬子科陕西乡试举人[2]天启五年(1625年)登乙丑科进士,初授监察御史,累官户部右侍郎。押运漕粮时,因事丢官,后行贿得以复职[3]亡,降李自成南明安宗时,定“从贼案”,与高尔俨卫周祚等人皆被定案[4][5][6]

顺治元年(1644年)经天津总督骆养性举荐,授任原官,调刑部。上说:“旧制,大逆大盗,决不待时,余俱监候秋后处决,未尝一罹死刑,辄弃于市。请凡罪人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新制未定,并乞暂用明律。俟新例颁行,画一遵守。”顺治二年(1645年)又再次上疏说:“流寇暴虐,今剿灭殆尽。恐寇党株连,下民未获宁止。请速颁恩赦。各官,简用务在得人,庶可广皇仁,布实政。”并得到圣旨准予施行。骆养性被控贪婪通贼,党崇雅亦受到牵连,后判定为不实指控,免除其罪。给事中庄宪祖弹劾党崇雅庸弱无能,党崇雅遂上疏请求辞官回乡,清世祖将其慰留。顺治五年(1650年)擢刑部尚书顺治六年(1651年)加太子太保顺治八年(1653年)调户部,加少保顺治十年(1655年)告归乡里,仍赐原俸。数月后复诏还朝。顺治十一年(1656年)授国史院大学士顺治十二年(1657年)再次上疏告退,加封少傅太子太傅衔。入朝谢封,清世祖见其年迈,赐给党崇雅一件御服,还跟他说:“卿今还里,服朕赐衣,如见朕也!”即将起程时,又将其召见过来,赐以茶水,以温和的话勉励他,之后便命令大学士车克送其归乡。顺治十三年(1658)下敕书表达慰问。康熙五年(1666年)卒[7]

注释

  1. ^ 党崇雅与宝鸡四进士_仉同如_新浪博客. [2018-08-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8-31). 
  2. ^ 民国十一年铅印本《宝鸡县志·卷之八》
  3. ^ ·计六奇,《明季北略》(卷22):“天启己丑进士,官右侍郎,督连西路,贿复原官。”
  4. ^ ·李清,《三垣笔记》(卷2):“所谓从贼者,皆都城破后屈节者耳,其最重者,如何瑞征、〈崇祯戊辰榜眼,信阳人。〉杨观光、〈崇祯戊辰,招远人。〉韩四维、党崇雅、〈天启乙丑,宝鸡人。〉薛所蕴〈崇祯戊辰,孟县人。〉等,受贼寇任,为贼伪大臣也”。
  5. ^ ·彭孙贻,《流寇志》(卷12):户部侍郎党崇雅,给事中介松年,御史柳寅东,自贼营而来入朝。党崇雅降于通州,松年降于保定,皆角巾鲜衣,联骑入西长安门。”
  6. ^ 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238):“明福王时,定从贼案,崇雅与卫周祚、高尔俨皆与。
  7. ^ 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238):“顺治元年,以天津总督骆养性荐,授原官,调刑部。疏言:“旧制,大逆大盗,决不待时,余俱监候秋后处决,未尝一罹死刑,辄弃于市。请凡罪人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新制未定,并乞暂用明律。俟新例颁行,画一遵守。”二年,复疏言:“流寇暴虐,今剿灭殆尽。恐寇党株连,下民未获宁止。请速颁恩赦。督、抚、司、道及府、州、县各官,简用务在得人,庶可广皇仁,布实政。”并得旨允行。骆养性被讦贪婪通贼,辞连崇雅,谳不实,免议。给事中庄宪祖劾崇雅衰庸,崇雅疏乞罢,留之。五年,擢尚书。六年,加太子太保。八年,调户部,加少保。十年,引疾告归,命仍支原俸。旋召还。十一年,授国史院大学士。十二年,复以老乞休,加少傅兼太子太傅。入谢,上见其老,赐御服,谕曰:“卿今还里,服朕赐衣,如见朕也!”临行,复召见,赐茶,慰以温语,命大学士车克送之。十三年,敕存问。康熙五年,卒。”

参考文献

  • 计六奇,《明季北略》
  • 李清,《三垣笔记》
  • 彭孙贻,《流寇志》
  • 赵尔巽等,《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本
官衔
前任:
谢启光
户部汉尚书
顺治八年闰二月甲寅-顺治九年十月
(1651年3月27日-1652年11月)
继任:
刘余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