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宇劳教案
任建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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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刑事指控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刑事处罚 | 劳动教养两年 |
刑事状况 | 结束 |
现况 | 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职律师 |
任建宇案是一起于2011年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的劳动教养案件。这起事件引起中国及海外社会的关注,有关当局的做法受到中国新闻媒体及舆论的批评。
2011年8月,大学生村官任建宇遭到重庆市公安局指控涉嫌在互联网发布100多条“负面信息”;并于9月23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将其刑事拘留,随后决定“劳动教养两年”。[1][2]
2012年9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的理由,撤销对任建宇劳教的决定,但是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将其驳回。[3] 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任建宇劳教诉讼案”做出终审裁决,驳回任建宇的再次申诉,维持原判。[4]
2013年7月,任建宇重获自由以后,向重庆市劳教委提出申请总计167,762元的国家赔偿。2015年,任建宇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一名专职律师。
经过
人物背景
任建宇,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中文系汉语言文学师范专业。事件当时在重庆市彭水县郁山镇任职村官,2年试用期已近完毕,即将转为正职公务员。他的父亲在重庆市的建筑工地从事泥水工;母亲在他脱离劳教之后,于2018年住院抢救不治。
起因
2011年4月至8月,任建宇针对政治议题,在微博和QQ空间发表评论及转发文章。
有关当局指责他涉嫌复制、转发和点评100多则“负面信息”,遭到重庆市公安局逮捕。随后,警察搜查他的住家,搜出一件写有“不自由、毋宁死”字样的文化衫,作为实物证据。[a][1][5]
罪证
重庆市公安局抓捕任建宇以后,罗列出所搜集到的证据。包括:
- 转发胡锦涛的图片,图片下写有“揭竿而起”的文字;转发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时温家宝的图片,图片下写有“打倒共产党”的文字。[6][7]
- 发表微博“我们国家的体制已经无可救药了。要打破这个体制仅仅靠几个人是不够的。所以,揭起你们手上的竿子吧。”[4]
所有在微博和QQ空间发表的相关言论,都已经在事发时被处理。
法律依据
重庆市劳教委办公室副主任傅强对记者表示,任建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内容,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4]
- 违反《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内容,是:“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4]
-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4]
看守期间
2011年8月24日,任建宇在重庆市彭水县看守所写下《我的悔过书》,写到:“深刻反思,彻彻底底地认识到自己的幼稚和无知……对不起党和国家的培养,对不起领导的关怀,对不起所有人”。[12]
判决
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检察院向市公安局下发《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但是重庆劳教委认定:“(任建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6][11]
重庆市劳教委的判决词说:“为发泄对我政治制度的不满,任建宇曾鼓吹、丑化妄图改变我政治体制。任建宇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一事实。检察机关认为任建宇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对任建宇做出劳动教养两年的决定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1]
劳教及上诉
劳教实行半军事化管理,任建宇每天早晨做完早操,立即去工厂干活,每日定量,必须完成,否则扣分,每扣10分就得多呆1天。娱乐时间是每天晚上7点看《新闻联播》。而任建宇女友寄给他的《中国模式》、《家国天下》等书籍,都没有送到任建宇手中。[6][11]
任建宇被劳教之后,任父立即寻找律师准备上诉,但是跑遍四川省和重庆市都没有一个律师愿意接下这个案件。2012年8月初,律师浦志强和任父联系,决定接下这个案件。[6][11]
2012年8月15日,任父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13] 诉状说到:
原告(任建宇)作为新世纪青年,有幸体察人间甘苦,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跟同龄人中的大多数一样,既遵纪守法又拥护开放。就因为希望国家好,才会关心它、批评它。参加工作后的遭际,令原告认识到,现实的不如意,社会的丑恶,根源既在国民劣根性,也在制度不民主。无庸讳言,对现行政治体制,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对弊端的抨击,不仅是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也是令国家领导人寝食难安的顽疾。原告关注热点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转发学人的观点,这都是在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与所谓的煽动网民颠覆国家政权,风马牛不相及,根本不具有违法性,对社会有百益而无一害。因此,被告(重庆市劳教委)作出劳教决定,惩治原告的网上言论,没有事实依据。[14]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回应时,宣布:“因案情重大,案件在程序、实体等问题上都需要进一步核实,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15]
结案
2012年9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的理由,撤销对任建宇劳教的决定。不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任建宇的申诉,任建宇劳教案宣布结案。[3]
再次上诉
2012年11月,任建宇起诉重庆市劳教委,要求恢复公务员身份,遭到拒绝。[16] 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任建宇劳教诉讼案”做终审裁决,驳回他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次审判的焦点问题,关注于“是否超过起诉期限”。重庆市当局认为任建宇被劳教期间,有能力联系女友及家属上诉,但是他没有在期限内上诉。任建宇则认为,劳教期间遭到限制自由,因而失去上诉的机会。[4]
后况
任建宇出狱之后,体重从原来的136斤,瘦到103斤。[17] 2013年7月,任建宇向重庆市劳教委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总计167,762元的国家赔偿。[18]
2014年5月,任建宇获悉帮助过他的辩护律师浦志强被捕,使他考虑进入司法体系。2015年,任建宇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一名律师。[19]
社会舆论
新闻媒体
新京报《转发微博怎能被劳教》:“此案最可质疑的就是,微博的原创者没有事、没有被处罚,仍然在公共空间中发言,转发者反而被安上了罪名。”[20]
新浪网《彭水县又一个因言获罪者》:“一个刚从大学毕业,对国家和社会怀有深厚感情的年轻人,对身边的事情发一些自己的见解和想法,或转一些符合自己心意的文字,究竟有多大的危害和罪过?难道真要让他们躲进小楼成一统,管它冬夏与春秋地沉浸在个人的小喜怒哀乐里装聋作哑?[b] 那样的后果,是万马齐喑,比众声喧哗,更压抑,更不安全。[c]”[21]
钱江晚报《“劳教村官”何以难获清白?》:“任建宇一件印有‘不自由,毋宁死’的文化衫被警方收走作为物证。警察对其女友说,‘一个正常人怎么会这么想呢?’[d] 中小学课本告诉我们,这句话是美国人民反抗英国殖民者的口号,当年无数革命志士也是喊着‘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e] 慷慨就义。言论自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司法人员对法律和人权如此漠视更应该反思自己‘怎么会这么想的’。”[22]
南方人物周刊《如果中国没有了劳教》:“为了维稳,部分地方政府什么都敢干。法律从来没有为‘截访’开过口子,但他们都自动创新了,并且很快公司化运作,形成财政埋单的可持续操作的利益链。废除了劳教制度,一时会有些‘乱’。但这是深入改革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废除是必须的。”[23]
另见
注释
- ^ “不自由,毋宁死”,苏格兰裔美国人帕特里克·亨利1775年3月23日在北美殖民地维吉尼亚议会演讲中的最后一句:“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的中文译句,两百多年来该名句激励无数人民为自由奋斗,成为百年绝唱;也是希腊国旗9条宽带的寓意;1942年,中国共产党革命烈士苏蔓与妻子罗文坤被中国国民党杀害时也留下写有‘不自由毋宁死’的纸条。
- ^ “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冬夏与春秋”出自鲁迅《自嘲》“运交华盖欲何求,未敢翻身已碰头。破帽遮颜过闹市,漏船载酒泛中流。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冬夏与春秋。”意为:不管外界的干扰,不顾外界的风云变换,都矢志不移,坚持自己的立场。
- ^ 万马齐喑出自清朝龚自珍《己亥杂诗》“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意为社会沉闷、腐败、死气沉沉,朝野臣民只得噤口不语。
- ^ 警察原话是:“你男朋友脑子是不是有问题,否则好好的一人怎么想到自由,想到去死呢?!”
- ^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出自匈牙利诗人裴多菲《自由与爱情》,译者是殷夫,表达了对自由的强烈向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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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3.1 重庆大学生村官转发微博被劳教申诉案被驳回. 腾讯网. 2012-11-20 [2012-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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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劳教委拒为任建宇恢复身份 坚称其有问题. 腾讯网. 2012-11-26 [2012-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5).
- ^ 任建宇:行使公民权利未后悔 仍想继续做公务员. 腾讯网. 2012-11-22 [2012-1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2-01).
- ^ 王晓磊、赵宇飞. 重庆劳教委收到任建宇国家赔偿申请书. 搜狐新闻. 2013-07-26 [2019-07-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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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京报:转发微博怎能被劳教. 新华网. 2012-10-11 [2012-1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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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教村官”何以难获清白?. 钱江晚报. 新浪网. 2012-09-06 [2012-1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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