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准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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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称呼为桃园准直辖市
- 根据地方制度法,桃园县是官方名称,没有桃园准直辖市的称谓。
- 维基百科不是官方宣传文件, 就探讨名词的实质与意义而言, 就桃园准直辖市之称呼是可接受的方式。
- 桃园县目前准用直辖市相关规定,原文称中华民国前有台北县后有桃园县,“曾有”二个准直辖市的叙述好像两个已经都消失了。
- 县辖市、省辖市、直辖市人口并非唯一标准,须符合第四条相关之附加条件才能升格。
- 有关桃园县、新北市之沿革,各相关条目已经叙述,请勿在此条目重复。(简要叙述应可接受)
- 就桃园县改制为直辖市的叙述, 源自于地制法第四条第二项, 县人口聚居达二百万人以上,未改制为直辖市前,于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及其他法律关于直辖市之规定,准用之。但对于准用直辖市规定后能否于下次直辖市选举一同改制升格并参与选举, 法并无明文并须提出改制计划, 确实有误, 应更正.
- 直辖市的介绍,请勿出现在本条目。而且中华民国也并非只有五个直辖市。(中华民国的涵义请勿概括过去或概括无法管辖之区域)
- 有关彰化县是否能准用直辖市之规定,官方无任何正式文献,请求来源。(这部分应是写作者之臆测, 但根据7-1条第三项, 若达成法定要件, 准用直辖市规定并非不可能)
参地方制度法第 7-1 条
I. 内政部基于全国国土合理规划及区域均衡发展之需要,拟将县市改制或与其他直辖市、县市合并改制为直辖市者,应拟订改制计划,征询相关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意见后,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II. 县市拟改制为直辖市者,县市政府得拟订改制计划,经县市议会同意后,由内政部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III. 县市拟与其他直辖市、县市合并改制为直辖市者,相关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得共同拟订改制计划,经各该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同意后,由内政部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IV. 行政院收到内政部陈报改制计划,应于六个月内决定之。
V. 内政部应于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将改制计划发布,并公告改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