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準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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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稱呼為桃園準直轄市
- 根據地方制度法,桃園縣是官方名稱,沒有桃園準直轄市的稱謂。
- 維基百科不是官方宣傳文件, 就探討名詞的實質與意義而言, 就桃園準直轄市之稱呼是可接受的方式。
- 桃園縣目前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原文稱中華民國前有台北縣後有桃園縣,「曾有」二個準直轄市的敘述好像兩個已經都消失了。
- 縣轄市、省轄市、直轄市人口並非唯一標準,須符合第四條相關之附加條件才能升格。
- 有關桃園縣、新北市之沿革,各相關條目已經敘述,請勿在此條目重複。(簡要敘述應可接受)
- 就桃園縣改制為直轄市的敘述, 源自於地制法第四條第二項,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但對於準用直轄市規定後能否於下次直轄市選舉一同改制升格並參與選舉, 法並無明文並須提出改制計畫, 確實有誤, 應更正.
- 直轄市的介紹,請勿出現在本條目。而且中華民國也並非只有五個直轄市。(中華民國的涵義請勿概括過去或概括無法管轄之區域)
- 有關彰化縣是否能準用直轄市之規定,官方無任何正式文獻,請求來源。(這部分應是寫作者之臆測, 但根據7-1條第三項, 若達成法定要件, 準用直轄市規定並非不可能)
參地方制度法第 7-1 條
I. 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II. 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III. 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IV. 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
V. 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