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名为龚用卿的其他人物,请见“
龚用卿”。
龚大器 |
---|
大明河南左布政使 |
籍贯 | 湖广荆州府公安县 |
---|
字号 | 字用卿,号春所 |
---|
出生 | 正德九年(1513年)六月二十七日
|
---|
逝世 | 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
|
---|
配偶 | 娶赵氏(1512年-1591年),累封夫人[1][2] |
---|
亲属 | (子)龚仲纯、龚仲敏、龚仲春、龚仲庆 (外孙)袁宗道、袁宏道、袁中道(公安三袁) |
---|
|
|
龚大器(1513年—1596年),字用卿,号少东、春所,湖广荆州府公安县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早年屡困科场。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乙卯科湖广乡试第四十九名举人,三十五年(1556年)联捷丙辰科会试第二百三十一名,二甲第八十八名进士[3][4]。兵部观政,授刑部主事,四十一年升员外郎,四十二年升四川佥事,同年丁父忧。四十五年复除江西,隆庆四年(1570年)二月升广西左参议,六年(1572年)闰二月升江西按察司副使,万历四年(1576年)复除浙江副使、兵备温处道,六年正月升浙江右参政、兵备通泰,八年六月升河南右布政使,九年十月升左布政使,十年九月被革职。
家族
曾祖龚友信;祖父龚永禔;父龚如銮(?-1563年),号东谷,封刑部主事 赠按察司副使。母钱氏;继母段氏,封太安人[5]。兄龚大玺,弟龚大宪、龚大美、龚大顺、龚大相(庠生)。袁宗道、袁宏道、袁中道(公安三袁)是龚大器的外孙。
参考文献
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丙辰科殿试金榜 |
---|
第一甲 赐进士及第 共3名 | |
---|
第二甲 赐进士出身 共90名 | |
---|
第三甲 赐同进士出身 共203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