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玛宪法
德意志国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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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 |
原文标题 | 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s |
司法辖区 | 魏玛共和国 (1919–1933) 纳粹德国 (1933–1945, 以法律名义上来说) 盟军占领下的德国 (1945–1949, 以法律名义上来说) |
批准日期 | 1919 年 8 月 11 日 |
生效日期 | 1919 年 8 月 14 日 |
政体 | 联邦半总统制共和国 (1919–1930) (名义上至1945年) 议会制联邦独裁专政总统制共和国(1930–1933) 纳粹党一党专政的单一制法西斯极权主义独裁国家 (1933–1945) 事实上 |
国家元首 | 联邦大总统 (1919–1934) 元首 (1934–1945) |
立法机关 | 上议院: 帝国上议院 (直到1934年) 下议院: 帝国议会 |
行政机关 | 总理 |
司法机关 | 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 |
国家结构 | 联邦半总统制共和国 |
废除日期 | 西德: 1949 年 5 月 23 日 (第136-139条及第141条除外) 东德: 1949 年 10 月 7 日 |
已取代 | 德意志帝国宪法 |
全文 | |
维基文库的德意志国宪法 | |
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s在德语维基文库 |
《德意志国宪法》(德语: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s),通常称作《魏玛宪法》(Weimarer Verfassung),是德国魏玛共和时期(1919年-1933年)的宪法,也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实现民主制度的宪法。它建立了一个议会民主制、联邦制的共和国。现今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德国基本法》仍保留着魏玛宪法的部分条文。
1919年1月19日,德国举行国民议会选举。1919年2月6日帝国议会举行,由于首都柏林时局动荡,帝国议会改在魏玛召开,共和国的非正式国名和宪法的名称由此而来,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起草宪法。1919年7月31日,国民议会以262人支持、75人反对、84人缺席通过魏玛宪法。1919年8月11日魏玛宪法正式生效,8月11日因此被定为魏玛共和国的国庆日,用以纪念“德国民主诞生之日”。
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直至纳粹德国战败垮台,虽然法律上《魏玛宪法》依然有效,但事实上《魏玛宪法》的效力已基本被纳粹党的《1933年授权法案》破坏。
特色
宪法学里,魏玛宪法是一部近代史上重要的宪法,它有以下的几个特点,其中或多或少被后来的他国宪法(例如中华民国宪法、大韩民国宪法初版)继受:
- 首部具有半总统制风格的宪法,总统可自由任免总理;国会除可对总理不信任投票外,也能提案罢免总统交付公民投票;不过总统亦可依相关规定解散国会。
- 总统有相当大的权限,特别是可以依规定宣布停止适用宪法部分条文的紧急状态权力,而且任期达七年之多。
- 明文规定公民投票制度的宪法。
- 国会的选举制度是基于比例代表制(如果一个政党得到了百分之20的选票那么此政党同样在议会中得到百分之20的席位)
- 德国公民在20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保障司法独立、引进违宪审查的概念,但联邦最高法院仅受理联邦与各邦、各邦之间非私法的合宪性争议。
- 落实社会国原则的理念于宪法条文,保障人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及基本权。
- 率先将基本国策入宪。
参考文献
- Walter Jellinek: Insbesondere: Entstehung und Ausbau der Weimarer Reichsverfassung, in: Gerhard Anschütz/Richard Thoma (Hrsg.): Handbuch des Deutschen Staatsrechts, Bd. I, Tübingen 1930, § 12.
参见
- 《保罗教堂宪法》
- 《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1-1919年)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西德及现今德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