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瑪憲法
德意志國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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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 | |
原文標題 | 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s |
司法轄區 | 威瑪共和國 (1919–1933) 納粹德國 (1933–1945, 以法律名義上來說) 盟軍佔領下的德國 (1945–1949, 以法律名義上來說) |
批准日期 | 1919 年 8 月 11 日 |
生效日期 | 1919 年 8 月 14 日 |
政體 | 聯邦半總統制共和國 (1919–1930) (名義上至1945年) 議會制聯邦獨裁專政總統制共和國(1930–1933) 納粹黨一黨專政的單一制法西斯極權主義獨裁國家 (1933–1945) 事實上 |
國家元首 | 聯邦大總統 (1919–1934) 元首 (1934–1945) |
立法機關 | 上議院: 帝國上議院 (直到1934年) 下議院: 帝國議會 |
行政機關 | 總理 |
司法機關 | 德意志帝國最高法院 |
國家結構 | 聯邦半總統制共和國 |
廢除日期 | 西德: 1949 年 5 月 23 日 (第136-139條及第141條除外) 東德: 1949 年 10 月 7 日 |
已取代 | 德意志帝國憲法 |
全文 | |
維基文庫的德意志國憲法 | |
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s在德語維基文庫 |
《德意志國憲法》(德語: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s),通常稱作《威瑪憲法》(Weimarer Verfassung),是德國威瑪共和時期(1919年-1933年)的憲法,也是德國歷史上,第一部實現民主制度的憲法。它建立了一個議會民主制、聯邦制的共和國。現今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憲法《德國基本法》仍保留着威瑪憲法的部份條文。
1919年1月19日,德國舉行國民議會選舉。1919年2月6日帝國議會舉行,由於首都柏林時局動盪,帝國議會改在威瑪召開,共和國的非正式國名和憲法的名稱由此而來,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起草憲法。1919年7月31日,國民議會以262人支持、75人反對、84人缺席通過威瑪憲法。1919年8月11日威瑪憲法正式生效,8月11日因此被定為威瑪共和國的國慶日,用以紀念「德國民主誕生之日」。
1933年希特拉上台後直至納粹德國戰敗垮台,雖然法律上《威瑪憲法》依然有效,但事實上《威瑪憲法》的效力已基本被納粹黨的《1933年授權法案》破壞。
特色
憲法學裏,威瑪憲法是一部近代史上重要的憲法,它有以下的幾個特點,其中或多或少被後來的他國憲法(例如中華民國憲法、大韓民國憲法初版)繼受:
- 首部具有半總統制風格的憲法,總統可自由任免總理;國會除可對總理不信任投票外,也能提案罷免總統交付公民投票;不過總統亦可依相關規定解散國會。
- 總統有相當大的權限,特別是可以依規定宣佈停止適用憲法部分條文的緊急狀態權力,而且任期達七年之多。
- 明文規定公民投票制度的憲法。
- 國會的選舉制度是基於比例代表制(如果一個政黨得到了百分之20的選票那麼此政黨同樣在議會中得到百分之20的席位)
- 德國公民在20歲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保障司法獨立、引進違憲審查的概念,但聯邦最高法院僅受理聯邦與各邦、各邦之間非私法的合憲性爭議。
- 落實社會國原則的理念於憲法條文,保障人民所享有的社會福利及基本權。
- 率先將基本國策入憲。
參考文獻
- Walter Jellinek: Insbesondere: Entstehung und Ausbau der Weimarer Reichsverfassung, in: Gerhard Anschütz/Richard Thoma (Hrsg.): Handbuch des Deutschen Staatsrechts, Bd. I, Tübingen 1930, § 12.
參見
- 《保羅教堂憲法》
- 《德意志帝國憲法》 (1871-1919年)
-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憲法》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西德及現今德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