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是票据法规定票据的一种,基本的法律关系是发票人签发本票给执票人,执票人据以向发票人本人请求付款。
按《日内瓦统一法》,本票内容必有项目:
由于本票的信用性低于汇票与支票[来源请求],因此中华民国票据法特别规定本票可以直接经裁定为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