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是票據法規定票據的一種,基本的法律關係是發票人簽發本票給執票人,執票人據以向發票人本人請求付款。
按《日內瓦統一法》,本票內容必有項目:
由於本票的信用性低於匯票與支票[來源請求],因此中華民國票據法特別規定本票可以直接經裁定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