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总督府法院
台湾总督府法院指的是台湾日治时期的司法机关,泛指依照〈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1895年10月7日)、〈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1896年5月1日)等法令设置的各级法院、支部与出张所[1]。日治时期的法院制度历经变动,大致可分为一审时期、三级三审时期、二级二审时期、二级三审时期、二级三审四部时期、战争末期[1]。 日本帝国接受台湾之后,翌年(1896)即建立了近代之法院体系,实施近代之诉讼制度,而同时期之中国大陆,清帝国直到1910年才延揽日本学者起草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沿革
一审时期
1895年乙未战争时期,依照该年6月28日的地方官暂订官制,由警察部掌管刑事裁判,县内务部掌管民事裁判,而到8月6日时,改由台湾总督府陆军局法官部来掌管司法裁判(民政局民刑课也有所参与),10月7日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依照此日令设置的“台湾总督府法院”于11月20日正式运作,底下11个支部也陆续设立运作,其名单如下[1]:
名称 | 辖区 | 备注 |
---|---|---|
本院 | 台北县直辖地、基隆支厅、淡水支厅 | |
宜兰支部 | 台北县宜兰支厅 | |
新竹支部 | 台北县新竹支厅 | |
苗栗支部 | 台湾民政支部苗栗出张所 | |
台湾支部(?) | 台湾民政支部直辖地(?) | 台中地方法院的档案中,曾发现某一在1896年6月10日所为的判决,署名为“台湾总督府法院台湾支部”,详情待确认。 |
彰化支部 | 彰化出张所 | 彰化出张所在1895年11月29日改为鹿港出张所,彰化支部遂改称鹿港支部,并迁入清末的台湾府城(今台中市)。[2] |
云林支部 | 台湾民政支部云林出张所 | |
埔里社支部 | 台湾民政支部埔里社出张所 | |
嘉义支部 | 台湾民政支部嘉义出张所 | 嘉义出张所在1895年11月13日改隶台南民政支部。[3] |
台南支部 | 台南民政支部直辖、安平出张所 | 安平出张所在1895年12月31日裁撤并入直辖地。[3] |
凤山支部 | 台南民政支部凤山出张所 | |
恒春支部 | 台南民政支部恒春出张所 | |
澎湖岛支部 | 澎湖岛厅 |
而由于〈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为一军事命令,故性质上算是军事法庭,且仅有一审,还不完全算是近代性法院(独立于行政、立法)[1]。
三级三审时期
由于台湾总督府在明治廿九年(1896年)3月31日宣布结束军政,自4月1日起施行民政,因此司法裁判也要脱离军事机关的掌握,但是因为日本的〈裁判所构成法〉不适用于台湾,遂在5月1日以律令第一号公布〈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依此法设立的法院于同年7月15日开始运作[1]。
在此律令之下台湾的司法制度改为三级三审制,设有地方法院、复审法院与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掌管第一审民刑事裁判与刑事预审,复审法院掌管不服地方法院判决而提起的诉讼(事实审、法律审),若不服复审法院判决则可再向高等法院提起上告(法律审)[1]。高等法院与复审法院都在台北(各一间),另将11支部改为地方法院,再增加台北、台中地方法院,后来数量仍有所变动;地院名单如下[1]:
名称 | 辖区 | 备注 |
---|---|---|
台北地方法院 | 台北县直辖地 | |
基隆地方法院 | 台北县基隆支厅 | 1896年7月12日以府令20号宣布暂不设立,业务由台北地方法院代理[4]。 |
淡水地方法院 | 台北县淡水支厅 | 1896年7月12日以府令20号宣布暂不设立,业务由台北地方法院代理[4]。 |
宜兰地方法院 | 台北县宜兰支厅 | |
新竹地方法院 | 台北县新竹支厅 | |
苗栗地方法院 | 台中县苗栗支厅 | 以府令第54号宣布于1897年11月15日废止,业务由新竹地方法院代理[5],1898年7月1日改由台中地方法院代理[6]。 |
台中地方法院 | 台中县直辖地 | 1897年11月15日以府令55号将该院自台中移到彰化城总爷街[7]。 |
鹿港地方法院 | 台中县鹿港支厅 | 1896年10月17日以府令48号将该院移到彰化,改称彰化地方法院[8],后以府令第54号宣布于1897年11月15日废止彰化地院,业务移交给台中地方法院[5]。 |
埔里社地方法院 | 台中县埔里社支厅 | 以府令第44号宣布于1897年10月15日废止,业务移交给台中地方法院[9]。 |
云林地方法院 | 台中县云林支厅 | 以府令第54号宣布于1897年11月15日废止,业务移交给嘉义地方法院[5],1898年7月1日改由台中地方法院代理[6]。 |
嘉义地方法院 | 台南县嘉义支厅 | |
台南地方法院 | 台南县直辖地 | |
凤山地方法院 | 台南县凤山支厅 | |
恒春地方法院 | 台南县恒春支厅 | 以府令第44号宣布于1897年10月15日废止,业务移交给凤山地方法院[9]。 |
台东地方法院 | 台南县台东支厅 | 1896年10月1日以府令42号宣布暂不设立,业务由恒春地方法院代理[10]。 |
澎湖岛地方法院 | 澎湖岛厅 |
然而在一般司法制度之外,于明治廿九年(1896年)发生的云林大屠杀事件中引入日本在明治廿三年(1890年)已废除的“临时法院”制度[1]。依照该年7月11日的律令第二号,发生事件时总督府法院可在事发地设立“台湾总督府临时法院”迅速审判涉嫌抗日者[1]。临时法院由五位判官组成,仅一审终结,仅有例外情形时才可提上诉或再审,管辖事项包括“意图颠覆政府,窃据国土及其他紊乱朝宪而犯罪者”、“意图反抗施政以暴动犯罪者”、“意图对具有重要官职者加以危害而犯罪者”、“触犯有关外患罪者”[1]。而由于临时法院的判官与检察官都来自复审法院或高等法院,且不隶属军事机关,故性质上不算是军事法庭[1]。
二级二审时期
明治卅一年(1898年)7月20日开始施行依该年律令第16号修改过的〈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其中最重大变革即是废除高等法院,变为二级二审制,此外临时法院合议庭改为仅由三位判官组成,管辖事项增加“犯匪徒刑罚令所揭之罪者”[1]。然而由于有“控诉预纳金”制度,要求受重罪轻罪判决拟提起诉讼者要先缴保证金,影响人民就刑事案件进行第二审的权利[1]。另外明治卅二年(1899年)律令第一号宣布1895年5月8日以前发生诉权的民事案件,自该年4月1日开始地院不再受理(后以律令第5号延到该年10月1日才停止受理)[1]。
此时的地方法院剩下台北、台中、台南,除台中外,各设有一~三出张所,其名单如下[1]。
名称 | 辖区 | 备注 |
---|---|---|
台北地方法院 | 台北县基隆、台北、景尾、沪尾、水返脚、顶双溪、三角涌、桃仔园各办务署 | |
宜兰出张所 | 宜兰厅 | 初设时不审判,后以府令第129号宣布于1900年2月1日开始办理裁判事务[11]。 |
新竹出张所 | 台北县新竹、新埔办务署 | 以府令第66号宣布于1901年11月11日成立苗栗厅,并以府令第67号宣布同日起该厅裁判事务归新竹出张所审理[12],后以府令第77号宣布于1909年10月25日降为登记所(不审判)[13],续以府令第1号宣布于1919年1月7日恢复[14]。 |
台中地方法院 | 台中县 | 1902年1月17日以府令第5号将该院自彰化城总爷街移到台中[15],后以府令第28号宣布于1904年4月1日降为出张所[16],续以府令第77号宣布于1909年10月25日恢复[13]。 |
台南地方法院 | 台南县大目降、台南各办务署、台东厅、澎湖厅 | |
嘉义出张所 | 台南县店仔口、麻豆、嘉义、打猫、盐水港、朴仔脚各办务署 | 以府令第66号宣布于1901年11月11日成立斗六厅,并以府令第67号宣布同日起该厅裁判事务归嘉义出张所审理[12],后以府令第77号宣布于1909年10月25日降为登记所(不审判)[13],续以府令第1号宣布于1919年1月7日恢复[14]。 |
凤山出张所 | 台南县凤山、阿公店、阿猴、潮州庄、东港、恒春各办务署 | 初设时不审判,后以府令第129号宣布于1900年2月1日开始办理裁判事务[11],又以府令第28号宣布于1904年4月1日起不审判[16],续以府令第32号宣布于1905年7月1日更名登记所[17]。 |
澎湖出张所 | 澎湖厅 | 从未办理裁判事务,以府令第28号宣布于1904年4月1日废止[16]。 |
台湾的地方法院在明治卅二年(1899年)6月开始办理日本人的“建物登记”与其他日本民商法上的登记,明治卅七年(1904年)2月10日起开始办理公证事项,同年(1904年)5月地院出张所得审理业经预审的刑事案件[1]。隔年(1905年)因〈台湾土地登记规则〉施行,于地院和出张所设置“登记所”[注 1],办理公证业务与业主权、典权、胎权、贌耕权,明治四十一年(1908年)8月再增加办理船舶登记[1]。
二级三审时期
大正八年(1919年)8月8日以律令第四号再次修改〈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18],重新设置高等法院,但废除复审法院,不过于高等法院内设置“上告部”与“复审部”,分别处理第三审与第二审,故虽然只有二级法院但为三审制[1]。“上告部”由五位判官合议审判,对第三审上诉(上告)、抗告与政治性案件做成最终裁判,其法律见解拘束“复审部”与各地院;“复审部”由三位判官合议审判,处理第二审上诉(控诉)及抗告,相当于日本的“控诉院”[1]。此外“临时法院”制度也于该年(1919年)宣告废除,其管辖事项改由高等法院上告部为第一审与终审法院;律令第六号(1919年)也废止了“控诉预纳金”制度[1]。
此时原本的“地方法院出张所”改称“地方法院支部”,“登记所”改成“地方法院出张所”,最初设有台北、台中、台南三个地院与宜兰、新竹、嘉义三个地方法院支部[1]。大正十二年(1923年)1月1日日本民商法适用于台湾后,台人与日人都可到法院办理日本民商法上的各种登记事项[1]。
二级三审四部时期
昭和二年(1927年)再次修改〈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于7月10日施行新制,使得台湾司法制度实质内涵更接近日本本土的司法制度(四级三审)[1]。该制度在地方法院设置“合议部”与“单独部”,“单独部”所进行的第一审裁判,不服者可向“合议部”提起第二审上诉,再不服则向高等法院上告部提起第三审上诉,而若由“合议部”进行第一审裁判,则由高等法院复审部、上告部进行第二、三审[1]。
台湾司法的高等法院上告部、高等法院复审部、地方法院合议部、地方法院单独部,相当于日本本土的大审院、控诉院、地方裁判所、 区裁判所,故是以“二级三审四部”来替代日本的“四级三审”[1]。
而在法院数量方面,昭和八年(1933年)3月15日增设台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该支部于昭和十五年(1940年)12月20日升格为高雄地方法院;昭和十一年(1936年)台北地方法院花莲港出张所改制为台北地方法院花莲港支部,昭和十三年(1938年)5月4日台北地方法院新竹支部升格为新竹地方法院[1]。故昭和十五年(1940年)左右,台湾共有五个地院,三个地方法院支部,另有38个地方法院出张所[1]。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皆设有检察局,并配有检察长官和检察官,地方法院支部则是仅有检察官[19]。
地方法院 | 图片 | 位置 | 支部 | 出张所 |
---|---|---|---|---|
高等法院 | 台北市文武町、书院町 | - | - | |
台北地方法院 | 台北市文武町、书院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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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方法院 | 新竹市表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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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方法院 | 台中市明治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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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方法院 | 台南市南门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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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市山下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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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末期(二审制)
昭和十八年(1943年)2月24日,日本的〈裁判所构成法战时特例〉开始于台湾施行,使得特种民刑事案件不再进行第二审上诉(控诉),不服地院单独部判决者,得向高等法院复审部提起“上告”;不服地院合议部判决者,得向高等法院上告部提起“上告”[1]。而到了同年11月5日,所有民刑事案件均改为二审制[1]。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台湾司法体系由中华民国的台湾高等法院接收,直属于司法行政部[1]。
附注
历任首长
高等法院长
高等法院长
任次 | 肖像 | 姓名 (生–卒) |
在任时间 | 备注 | |
---|---|---|---|---|---|
1 | 高野孟矩 (1854–1919) |
1896年5月13日 | 1897年10月1日 | ||
2 | 水尾训和 (1845–1916) |
1897年10月1日 | 1898年7月20日 |
复审法院长
任次 | 肖像 | 姓名 (生–卒) |
在任时间 | 备注 | |
---|---|---|---|---|---|
1 | 水尾训和 (1845–1916)[20][21] |
1898年7月20日 | 1899年9月1日 | ||
代理 | 山口武洪 (?–?) |
1899年9月1日 | 1899年9月21日 | ||
2 | 今井艮一 (?–?) |
1899年9月21日 | 1900年2月3日 | ||
代理 | 铃木宗言 (1863–1927) |
1900年2月3日 | 1900年8月1日 | ||
3 | 1900年8月1日 | 1907年8月1日 | |||
4 | 石井常英 (1864–1917) |
1907年8月1日 | 1917年7月13日 | ||
代理 | 高田富藏 (1867–?) |
1917年7月13日 | 1917年8月11日 | ||
5 | 谷野格 (1874–1923) |
1917年8月11日 | 1919年8月10日 |
高等法院长(第二次)
任次 | 肖像 | 姓名 (生–卒) |
在任时间 | 备注 | |
---|---|---|---|---|---|
1 | 谷野格 (1874–1923) |
1919年8月10日[a] | 1923年8月20日 | ||
2 | 杉坂实 (1868–?) |
1923年8月20日[b] | 1924年3月8日 | ||
3 | 相原祐弥 (1864–?) |
1924年3月8日[c] | 1928年5月22日 | ||
4 | 后藤和佐二 (1880–?) |
1928年5月22日[d] | 1933年9月5日 | ||
5 | 竹内佐太郎 (1875–1966) |
1933年9月5日[e] | 1935年11月13日[f] | ||
6 | 斋藤三郎 (1882–?) |
1935年11月13日 | 1937年12月27日 | ||
7 | 伴野喜四郎 (1882–1953) |
1937年12月27日[g] | 1941年11月20日 | ||
8 | 池内善雄 (1883–?) |
1941年11月20日[h] | 1945年8月9日 | ||
9 | 高野正保 (?–?) |
1945年8月9日[i] | 1945年10月25日 |
附注
检察官长
复审法院检查官长
任次 | 肖像 | 姓名 (生–卒) |
在任时间 | 备注 | |
---|---|---|---|---|---|
代理 | 川渊龙起 (1860–1941) |
1898年7月20日[a] | 1899年11月8日[b] | ||
1 | 尾立维孝 (1860–1927) |
1899年11月8日[c] | 1909年11月5日 | ||
2 | 手岛兵次郎 (1868–1918) |
1909年11月5日 | 1916年10月7日 | ||
3 | 菅野善三郎 (1866–1924) |
1916年10月7日[d] | 1919年8月10日[e] |
附注
高等法院检查官长
任次 | 肖像 | 姓名 (生–卒) |
在任时间 | 备注 | |
---|---|---|---|---|---|
1 | 菅野善三郎 (1866–1924) |
1919年8月10日[a] | 1924年11月13日 | ||
2 | 后藤和佐二 (1880–?) |
1924年11月13日[b] | 1928年5月22日[c] | ||
3 | 岩松玄十 (1881–?) |
1928年5月22日[d] | 1929年8月10日[e] | ||
4 | 竹内佐太郎 (1875–1966) |
1929年8月10日[f] | 1933年9月5日[g] | ||
5 | 伴野喜四郎 (1882–1953) |
1933年9月5日[h] | 1937年12月27日[i] | ||
6 | 古山春司郎 (1883–1953) |
1937年12月27日[j] | 1942年10月23日[k] | ||
7 | 中村八十一 (?–?) |
1942年10月23日[l] | 1945年9月3日 | ||
8 | 下秀雄 (?–?) |
1945年9月3日[m] | 1945年10月25日 |
附注
判例集
台湾总督府法院之裁判书,质量相当高。1995年日本文生书院有出版一套【复审 高等法院判例】,可供参考研究[22]。
注释
参考文献
-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司法院司法行政厅. 《百年司法 司法‧歷史的人文對話》. 司法院. 2006年12月: 30、36-46页. ISBN 978-986-00-6505-3.
- ^ 吴嘉真. 《台灣日治時期司法建築變遷研究》. 国立成功大学. 2006年1月: 2–3-2–7页.
- ^ 3.0 3.1 日治时期台湾行政区域沿革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4-08-05.
- ^ 4.0 4.1 日本官報. [2014-08-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03).
- ^ 5.0 5.1 5.2 《台湾总督府府报》,1897年11月2日
- ^ 6.0 6.1 《台湾总督府府报》,1898年6月30日
- ^ 《台湾总督府府报》,1897年11月13日
- ^ 《台湾总督府府报》,1896年10月17日
- ^ 9.0 9.1 《台湾总督府府报》,1897年9月16日
- ^ 《台湾总督府府报》,1896年10月1日
- ^ 11.0 11.1 《台湾总督府府报》,1899年12月16日
- ^ 12.0 12.1 《台湾总督府府报》,1901年11月11日
- ^ 13.0 13.1 13.2 《台湾总督府府报》,1909年10月25日
- ^ 14.0 14.1 《台湾总督府府报》,1919年1月7日
- ^ 《台湾总督府府报》,1902年1月21日
- ^ 16.0 16.1 16.2 《台湾总督府府报》,1904年3月25日
- ^ 《台湾总督府府报》,1905年5月25日
- ^ 《台湾总督府府报》,1919年8月8日
- ^ 台湾总督府法务部. 台湾司法一覧. 1943.
- ^ 水尾訓和氏逝く. 朝日新闻 (东京). 1916(大正5)年7月4日: 5.
- ^ 退職法院判官水尾訓和恩給請求(典藏號00000377006). 国史馆台湾文献馆文献档案查询系统. 1899(明治32年)9月29日 [2024-03-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23).
- ^ http://iss.ndl.go.jp/books/R100000002-I000002446935-00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台湾若干大学图书馆也有馆藏(例如静宜大学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