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9年4月 – 1964年1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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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常务主席 | 朱德、林伯渠、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黄炎培、彭真、李维汉、陈叔通、 |
常委会委员长 | 朱德 |
常委会秘书长 | 彭真 |
组成人员 | 全国人大代表:3040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97名 |
历次会议 | |
第一次会议:1959年4月18日 – 4月28日 第二次会议:1960年3月30日 – 4月10日 第三次会议:1962年3月27日 – 4月16日 第四次会议:1963年11月17日 – 12月3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由1959年至1964年,期间召开过四次会议。
历次全体会议
第一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9年4月18日至4月28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上通过了周恩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1958年国家决算和1959年国家预算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和关于撤销司法部和监察部的决议。
选举/任命结果
-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朱德
-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林伯渠、李济深、罗荣桓、沈钧儒、郭沫若、黄炎培、彭真、李维汉、陈叔通、达赖喇嘛·丹增嘉措、赛福鼎、程潜、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何香凝、刘伯承、林枫
-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彭真(兼)
-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62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宋庆龄、董必武
- 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 国务院副总理:陈云、林彪、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贺龙、陈毅、乌兰夫、李富春、李先念、聂荣臻、薄一波、谭震林、陆定一、罗瑞卿、习仲勋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
第二次会议
第三次会议
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于1962年3月27日至4月16日召开。1961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决定此次会议于1962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1],但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0次会议决定将全会开幕日期推后[2],最终实际开幕日期推迟至1962年3月27日[3]。
第四次会议
参考文献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国家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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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959年-1964年 |
继任: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