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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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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季文
大明巡抚河南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籍贯直隶苏州府吴江县
浙江湖州府乌程县民籍
字号字少卿
出生嘉靖二十年(1541年)六月二十六日
逝世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
配偶娶金氏
亲属沈孚闻
沈同和
出身
  • 万历四年丙子科举人
  • 万历五年丁丑科进士出身

沈季文(1541年—1609年),字少卿浙江湖州府乌程县民籍直隶苏州府吴江县人,明朝政治人物。官至河南巡抚

生平

万历四年(1576年)顺天府乡试第二名举人,万历五年(1577年)丁丑科会试第三名,登二甲第三十四名进士[1][2]。授工部主事,升郎中,累迁福建右参政,摄布政使事。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任四川按察使。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迁山西右布政使,改山东左布政使。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九月,擢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河南。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因病辞官归里,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去世[3]

其子沈同和目不识丁,贿赂礼部官吏以便和同乡赵鸣阳考舍联号,由此考中会元,事发后沈同和交付法司审理,贬去戍守烟瘴之地,赵鸣阳也被除名[4]

家族

曾祖沈经,医学训科 赠知府;祖父沈岱,监生;父沈理,监生。母黄氏。严侍下。兄沈孚闻(同科进士)、沈令善(监生)、沈令成、沈令猷、沈嘉闻[5]

沈同和

参考文献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吴江札记》
  4. ^ 《明史》(卷217):道南辅大政不为诡随,颇有时望。岁丙辰,偕礼部尚书刘楚先典会试。吴江举人沈同和者,副都御史季文子,目不知书,贿礼部吏,与同里赵鸣阳联号舍。其首场七篇,自坊刻外,皆鸣阳笔也。榜发,同和第一,鸣阳亦中式,都下大哗。道南等亟检举,诏令覆试。同和竟日构一文。下吏,戍烟瘴,鸣阳亦除名。
  5.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万历五年丁丑科登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