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季篪
刘季篪(?—?),名韶,以字行,明代江浙行省绍兴路余姚州(今浙江余姚)人。政治人物、进士。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进士,授行人,曾出使朝鲜,婉拒其馈赠礼,明太祖得知后,赐衣钞。后任陕西参政,有政绩[1]。明成祖时,官刑部侍郎。永乐三年(1405年)参修《永乐大典》。永乐八年,因事连坐下狱。后改工部主事,卒于任上[2][3]。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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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明史》(卷150):“刘季篪,名韶,以字行,余姚人。洪武中进士。除行人。使朝鲜,却其馈赆。帝闻,赐衣钞,擢陕西参政。陕有逋赋,有司峻刑督,民不能输。季篪 至,与其僚分行郡县,悉纵械者,缓为期。民感其德,悉完纳。陕不产𥐻砂,而岁有课。季篪言于朝,罢之。洪渠水溢,为治堰蓄泄,遂为永利。”
- ^ 潘荣胜. 《明清进士录》. 中华书局. 2006年: 11页. ISBN 9787101043501 (中文(简体)).
- ^ 《明史》(卷150):“建文中,召为刑部侍郎。民有为盗所引者,逮至,盗已死,乃召盗妻子使识之。听其辞,诬也,释之。吏亏官钱,诬千余人,悉为辨免。河阳逆旅朱、赵二人异室寝。赵被杀,有司疑朱杀之,考掠诬服。季篪独曰:“是非夙仇,且其装无可利。”缓其狱,竟得杀赵者。扬州民家,盗夜入杀人,遗刀尸傍,刀有记识,其邻家也。官捕鞫之。邻曰:“失此刀久矣。”不胜掠,诬服。季篪使人怀刀就其里潜察之。一童子识曰:“此吾家物。”盗乃得。永乐初,纂修《大典》,命姚广孝、解缙及季篪总其事。八年坐失出下狱,谪外任。逡巡未行,复下狱。久之始释。命以儒服隶翰林院编纂。寻授工部主事,卒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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