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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权或留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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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权, 或 留置权利(德语:Zurückbehaltungsrecht),规定于德国民法273条,是指债务人基于同一债之关系,对债权人有请求权时,可在自己之权利满足以前,拒绝履行自己之义务[1]。273条是一般性规定,同时履行抗辩(德国民法320条)是一种特化规定。

保留权(留置权利)与留置权不同,后者为担保物权。

  1. ^ 德国民法2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