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权, 或 留置权利(德语:Zurückbehaltungsrecht),规定于德国民法273条,是指债务人基于同一债之关系,对债权人有请求权时,可在自己之权利满足以前,拒绝履行自己之义务[1]。273条是一般性规定,同时履行抗辩(德国民法320条)是一种特化规定。
保留权(留置权利)与留置权不同,后者为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