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權, 或 留置權利(德語:Zurückbehaltungsrecht),規定於德國民法273條,是指債務人基於同一債之關係,對債權人有請求權時,可在自己之權利滿足以前,拒絕履行自己之義務[1]。273條是一般性規定,同時履行抗辯(德國民法320條)是一種特化規定。
保留權(留置權利)與留置權不同,後者為擔保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