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衔
清朝
- 上等第一级:庭丞
- 上等第二级:总务处会事
- 上等第三级:会知事
- 中等第一级:五品警官
- 中等第二级:六品警官
- 中等第三级:七品警官
- 次等第一级:八品警官
- 次等第二级:九品警官
- 次等第三级:一、二、三等巡官
- 巡长
- 巡警
中华民国
北洋政府时期
- 依文官制度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等(前三者称为“警官”,委任称为“长警”)。
- 警官除内务部警官外,分为京师警察厅警官和地方警察厅警官两类。
- 京师警察厅警官分总监、督察长、处长、队长、警正、署长、署佐、分队长等八级。
- 地方警察厅警官分为厅长、督察长、科员、署员等四级。
- 长警分为巡官、巡长、巡警三级。
大陆时期
- 与北洋政府的划分及称呼不同,区分为“警官”及“警士”。
- 1928年警官改为简任(二等四级)、荐任(二等五级)及委任(三等七级),警士分警长、一等警士、二等警士、三等警士等四级。
- 铁路警察不称“警士”,称“警兵”,分一等巡兵、二等巡兵、三等巡兵等三级。
- 1934年区分为“警官”、“长警”两类,警官依文官制度分为特任(一级)、简任(八级)、荐任(十二级)、委任(十六级)四等,长警分警长(三级)及警士(三级)共二等。
迁台后
1949年国共内战战败,中华民国政府迁至台北,逐步实行新的警衔制度。
- 依据《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5条:“警察官等分为警监、警正、警佐。警监官等分为特、一、二、三、四阶,以特阶为最高阶;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阶,均以第一阶为最高阶。”就制度上而言,所有的警察都是“警察官”,即“警察人员”之义。
- 警衔之配挂必须配合警察人员升迁办法中之全国警察机关升迁序列表之职务配阶。
- 中华民国警察于胸前的配阶为“职务配阶”而非“官等配阶”,乃是“官职分立”的特色。
官等
区分:警监、警正、警佐(由高至低)。
- 警监:警察大学毕业或训练合格,再经警察人员三等特考及格,晋升达一定职务(三线一星),由内政部遴任或报请行政院遴任。
- 警正:警察大学、警察专科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后,经警察人员三等特考及升官等考试,佐升正训练及格后遴任。
- 警佐:警察大学、警察专科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后,经警察人员四等特考及格后遴任。
职务
依内、外勤及专业单位区分,同阶中有不同职称区分。
职务序列 | 第一序列 | 第二序列 | 第三序列 | 第四序列 | |
阶级识别 | |||||
职 务 | 警政署署长、中央警察大学校长。 | 警政署副署长、直辖市警察局长、中央警察大学副校长、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校长。 | 警政署主任秘书、刑事警局长、国道警局长、航空警局长、铁路警局长、保警总队长等。 | 警政署组长、主任、直辖市副局长、主任秘书、县市警察局长、警专教育长、保警总队副总队长、港务警察总队长等。 | 警政署科长、直辖市分局长、大队长、督察长、直辖市局级主任、县市警局副局长、港务警察总队副总队长等。 |
官等官阶 | 警监特阶 | 警监二阶至警监一阶 | 警监四阶至警监二阶 | 警正二阶至警监二阶 | 警正二阶至警监四阶 |
职务序列 | 第五序列 | 第六序列 | 第七序列 | 第八序列 | 第九序列 |
阶级识别 | |||||
职 务 | 直辖市副分局长、县市主任秘书、督察长、分局长等。 | 警政署警务正、直辖市警察局股长、分局组长、侦查队长、县市副分局长。 | 县市分局组长、主任、侦查队长、警备队长、中队长、督察员等。 | 警务员、侦查员、派出所所长等。 | 巡官、分队长、派出所所长(副所长)等。 |
官等官阶 | 警正二阶至警正一阶 | 警佐一阶至警正二阶 | 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 | 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 | 警佐一阶至警正三阶 |
职务序列 | 第十序列 | 第十一序列 | |||
阶级识别 | |||||
职 务 | 巡佐、警务佐、小队长、侦查佐、派出所所长、副所长等。 | 警员、队员、侦查员、派出所副所长等。 | |||
官等官阶 | 警佐二阶至警正四阶 | 警佐三阶至警正四阶 |
注:目前中华民国警察人员警察四等特考及格并经遴任后,即授与警佐三阶官等官阶,警佐四阶已成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接掌全国政权,改采新的警衔体制,自1949年至今有众多变化。
中国大陆现行的警衔同时使用两大体系:人民警察作为职业警察,则实行与解放军截然不同的警衔制度。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作为国家宪兵,实行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类似的衔级设置。
人民警察
人民武装警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类似但有所不同。
等级及资格
将官(金色松叶,加金星)[1]
- 武警一级上将(设而未授,1994年取消);
- 武警上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 三颗金星
- 武警中将(大军区正职,大军区副职,正军职); 二颗金星
- 武警少将(大军区副职,正军职,副军职,正师职);一颗金星
校官(两杠)[1]
- 武警大校(副军职,正师职,副师职/正旅职);两杠四星
- 武警上校(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 两杠三星
- 武警中校(正团职/副旅职,副团职,正营职); 两杠二星
- 武警少校(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两杠一星
尉官(一杠)[1]
- 武警上尉(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 一杠三星
- 武警中尉(正连职,副连职,排职);一杠二星
- 武警少尉(排职)。一杠一星
学员
- 武警学员(排职待遇);光板肩章,后改为一杠无星[1]
授予权限
现行的武警警衔于1988年实行,初设为6等17级。在首次授衔中,截至1988年年底,解放军全军各级军官58.7万余人,文职干部14.7万余人都获得了军衔。其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共批准授予上将17人,中将146人,少将1279人;校官17.8万余人;尉官48.8万人。同时,武警部队也单独举行了授衔仪式。[2]。
1993年将士兵警衔由3等6级增设为3等9级,1994年取消一级上将衔,1999年将士兵警衔由3等9级精简为2等8级,2009年又改为2等9级,现行警衔分为5等19级:[1][3]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类似。1999年12月1日起,根据第二次修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武警设士官(志愿兵役制士兵)和兵(义务兵役制士兵)2等8级,即六至一级士官、上等兵和列兵警衔[4]。
警衔标志
北约等级 | OF-10 | OF-9 | OF-8 | OF-7 | OF-6 | OF-5 | OF-4 | OF-3 | OF-2 | OF-1 | OF-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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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章 | 未设置 | |||||||||||
领章 | 未设置 | |||||||||||
武警上将 | 武警中将 | 武警少将 | 武警大校 | 武警上校 | 武警中校 | 武警少校 | 武警上尉 | 武警中尉 | 武警少尉 | 武警学员 |
北约等级 | OR-9 | OR-8 | OR-7 | OR-6 | OR-5 | OR-4 | OR-3 | OR-2 | OR-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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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章 | |||||||||
领章 | |||||||||
武警一级警士长 | 武警二级警士长 | 武警三级警士长 | 武警四级警士长 | 武警上士 | 武警中士 | 武警下士 | 武警上等兵 | 武警列兵 |
警官警衔
警官警衔冠以“武警”;专业技术警官警衔冠以“武警专业技术”。
士兵警衔
香港特区警察
澳门特区警察
治安警察局的警衔从高至低分为:
- 指挥部:
- 警务总监;
- 副警务总监
- 高级职程:
- 警务总长;
- 副警务总长;
- 警司;
- 副警司
- 基础职程:
- 警长;
- 副警长;
- 首席警员;
- 一等警员;
- 警员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1.3 1.4 人民网. 九张图教你看懂解放军军衔和肩章. 中国军网. 北京. [2017-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21) (中文(中国大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 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北京. [2017-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22) (中文(中国大陆)).
- ^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网站. 北京. [2017-08-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08) (中文(中国大陆)).
- ^ 徐平. 武警部队的警衔制度. 中国军网. 2011-07-13 [2017-02-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