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警銜
清朝
- 上等第一級:庭丞
- 上等第二級:總務處會事
- 上等第三級:會知事
- 中等第一級:五品警官
- 中等第二級:六品警官
- 中等第三級:七品警官
- 次等第一級:八品警官
- 次等第二級:九品警官
- 次等第三級:一、二、三等巡官
- 巡長
- 巡警
中華民國
北洋政府時期
- 依文官制度分為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等(前三者稱為「警官」,委任稱為「長警」)。
- 警官除內務部警官外,分為京師警察廳警官和地方警察廳警官兩類。
- 京師警察廳警官分總監、督察長、處長、隊長、警正、署長、署佐、分隊長等八級。
- 地方警察廳警官分為廳長、督察長、科員、署員等四級。
- 長警分為巡官、巡長、巡警三級。
大陸時期
- 與北洋政府的劃分及稱呼不同,區分為「警官」及「警士」。
- 1928年警官改為簡任(二等四級)、薦任(二等五級)及委任(三等七級),警士分警長、一等警士、二等警士、三等警士等四級。
- 鐵路警察不稱「警士」,稱「警兵」,分一等巡兵、二等巡兵、三等巡兵等三級。
- 1934年區分為「警官」、「長警」兩類,警官依文官制度分為特任(一級)、簡任(八級)、薦任(十二級)、委任(十六級)四等,長警分警長(三級)及警士(三級)共二等。
遷台後
1949年國共內戰戰敗,中華民國政府遷至台北,逐步實行新的警銜制度。
-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就制度上而言,所有的警察都是「警察官」,即「警察人員」之義。
- 警銜之配掛必須配合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中之全國警察機關升遷序列表之職務配階。
- 中華民國警察於胸前的配階為「職務配階」而非「官等配階」,乃是「官職分立」的特色。
官等
區分:警監、警正、警佐(由高至低)。
- 警監: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再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晉升達一定職務(三線一星),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 警正: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升官等考試,佐升正訓練及格後遴任。
- 警佐: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四等特考及格後遴任。
職務
依內、外勤及專業單位區分,同階中有不同職稱區分。
職務序列 | 第一序列 | 第二序列 | 第三序列 | 第四序列 | |
階級識別 | |||||
職 務 | 警政署署長、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 警政署副署長、直轄市警察局長、中央警察大學副校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長。 | 警政署主任秘書、刑事警局長、國道警局長、航空警局長、鐵路警局長、保警總隊長等。 | 警政署組長、主任、直轄市副局長、主任秘書、縣市警察局長、警專教育長、保警總隊副總隊長、港務警察總隊長等。 | 警政署科長、直轄市分局長、大隊長、督察長、直轄市局級主任、縣市警局副局長、港務警察總隊副總隊長等。 |
官等官階 | 警監特階 | 警監二階至警監一階 | 警監四階至警監二階 | 警正二階至警監二階 | 警正二階至警監四階 |
職務序列 | 第五序列 | 第六序列 | 第七序列 | 第八序列 | 第九序列 |
階級識別 | |||||
職 務 | 直轄市副分局長、縣市主任秘書、督察長、分局長等。 | 警政署警務正、直轄市警察局股長、分局組長、偵查隊長、縣市副分局長。 | 縣市分局組長、主任、偵查隊長、警備隊長、中隊長、督察員等。 | 警務員、偵查員、派出所所長等。 | 巡官、分隊長、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等。 |
官等官階 | 警正二階至警正一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二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職務序列 | 第十序列 | 第十一序列 | |||
階級識別 | |||||
職 務 | 巡佐、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等。 | 警員、隊員、偵查員、派出所副所長等。 | |||
官等官階 |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 | 警佐三階至警正四階 |
註:目前中華民國警察人員警察四等特考及格並經遴任後,即授與警佐三階官等官階,警佐四階已成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掌全國政權,改採新的警銜體制,自1949年至今有眾多變化。
中國大陸現行的警銜同時使用兩大體系:人民警察作為職業警察,則實行與解放軍截然不同的警銜制度。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作為國家憲兵,實行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類似的銜級設置。
人民警察
人民武裝警察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警銜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類似但有所不同。
等級及資格
將官(金色松葉,加金星)[1]
- 武警一級上將(設而未授,1994年取消);
- 武警上將(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司令員、政治委員); 三顆金星
- 武警中將(大軍區正職,大軍區副職,正軍職); 二顆金星
- 武警少將(大軍區副職,正軍職,副軍職,正師職);一顆金星
校官(兩槓)[1]
- 武警大校(副軍職,正師職,副師職/正旅職);兩槓四星
- 武警上校(副師職/正旅職,正團職/副旅職); 兩槓三星
- 武警中校(正團職/副旅職,副團職,正營職); 兩槓二星
- 武警少校(副團職,正營職,副營職);兩槓一星
尉官(一槓)[1]
- 武警上尉(副營職,正連職,副連職); 一槓三星
- 武警中尉(正連職,副連職,排職);一槓二星
- 武警少尉(排職)。一槓一星
學員
- 武警學員(排職待遇);光板肩章,後改為一槓無星[1]
授予權限
現行的武警警銜於1988年實行,初設為6等17級。在首次授銜中,截至1988年年底,解放軍全軍各級軍官58.7萬餘人,文職幹部14.7萬餘人都獲得了軍銜。其中,中央軍事委員會共批准授予上將17人,中將146人,少將1279人;校官17.8萬餘人;尉官48.8萬人。同時,武警部隊也單獨舉行了授銜儀式。[2]。
1993年將士兵警銜由3等6級增設為3等9級,1994年取消一級上將銜,1999年將士兵警銜由3等9級精簡為2等8級,2009年又改為2等9級,現行警銜分為5等19級:[1][3]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警銜與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類似。1999年12月1日起,根據第二次修改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服役條例》,武警設士官(志願兵役制士兵)和兵(義務兵役制士兵)2等8級,即六至一級士官、上等兵和列兵警銜[4]。
警銜標誌
北約等級 | OF-10 | OF-9 | OF-8 | OF-7 | OF-6 | OF-5 | OF-4 | OF-3 | OF-2 | OF-1 | OF-D | |
---|---|---|---|---|---|---|---|---|---|---|---|---|
肩章 | 未設置 | |||||||||||
領章 | 未設置 | |||||||||||
武警上將 | 武警中將 | 武警少將 | 武警大校 | 武警上校 | 武警中校 | 武警少校 | 武警上尉 | 武警中尉 | 武警少尉 | 武警學員 |
北約等級 | OR-9 | OR-8 | OR-7 | OR-6 | OR-5 | OR-4 | OR-3 | OR-2 | OR-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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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章 | |||||||||
領章 | |||||||||
武警一級警士長 | 武警二級警士長 | 武警三級警士長 | 武警四級警士長 | 武警上士 | 武警中士 | 武警下士 | 武警上等兵 | 武警列兵 |
警官警銜
警官警銜冠以「武警」;專業技術警官警銜冠以「武警專業技術」。
士兵警銜
香港特區警察
澳門特區警察
治安警察局的警銜從高至低分為:
- 指揮部:
- 警務總監;
- 副警務總監
- 高級職程:
- 警務總長;
- 副警務總長;
- 警司;
- 副警司
- 基礎職程:
- 警長;
- 副警長;
- 首席警員;
- 一等警員;
- 警員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1.3 1.4 人民網. 九张图教你看懂解放军军衔和肩章. 中國軍網. 北京. [2017-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1) (中文(中國大陸)).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 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入門網站. 北京. [2017-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2) (中文(中國大陸)).
- ^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網站. 北京. [2017-08-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08) (中文(中國大陸)).
- ^ 徐平. 武警部队的警衔制度. 中國軍網. 2011-07-13 [2017-02-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