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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格林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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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威治」始終較多人用, 用「格林尼治」是否欠妥?—S19991002 2007年11月16日 (五) 17:48 (UTC)[回覆]

絕應用格林尼治!格林威治實威錯譯,應予重定向,而非作頁面使用。想同吹水 2009年8月8日 (六) 06:02 (UTC)[回覆]
你的論調早已聽過。詳細見Wikipedia:互助客棧檔案室/2005年1月「條目名稱的選擇:三藩市」段落吧。YunHuBuXi 2009年8月8日 (六) 06:2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