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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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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民代表」之設置已由立法院2014年1月14日透過修改s:地方制度法而恢復,未來將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重新選出。由於區民代表性質一直類似或甚至等同於鄉鎮市民代表,重新恢復設置後許多人恐也難分辨舊有的「區民代表」與新設置的「區民代表」,故建議將本頁併入鄉鎮市區民代表(原名鄉鎮市民代表,由本人移動)。另外,鄉鎮市民代表頁面亦是2010年合併鄉民代表鎮民代表市民代表三條目而來,僅因當時區民代表並不存在才未合併。本人現已將本頁內容複製於鄉鎮市區民代表#1945年至1972年之區民代表,因此若大家沒有意見,就僅需將本業改為重定向頁即可。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1月16日 (四) 04:42 (UTC)[回覆]

作爲本條目原作者,( ✓ )同意合併,以迎接新時代。--Jusjih留言2014年5月30日 (五) 06:24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