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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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作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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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中國四川省成都市 | 1954年5月15日
國籍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職業 | 作家、維權人士 |
知名於 | 呼籲調查汶川地震中校舍安全問題、呼籲平反六四 |
譚作人(1954年5月15日—),中國四川省成都市人,中國維權人士。畢業於華西醫科大學,曾任《文化人》主編、民間組織「綠色江河」副秘書長[1]。2009年2月,起草題為《5.12學生檔案》的倡議書,呼籲民間對汶川大地震遇難學生校舍工程質量進行調查。2009年3月28日,以曾經公開發表關於六四事件的文章[2]之罪名,被成都市公安拘捕,並於2010年2月9日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譚作人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3] 2014年3月27日譚作人刑滿釋放[4]。
生平
譚作人於1954年5月15日出生於四川省成都市,父親譚英華,時任四川大學歷史系教授,母親於均禕是一名醫生,他在家中的五個兄弟姐妹中排第四。[來源請求]
1985年發起創作電視劇《長江第一漂》。
1987年發起組織《讓世界充滿愛》群星義演歌會。
1989年因參加成都和北京六·四愛國民主運動,被四川省政府通報(1989第57期)。
1998年參與發起創辦環保NGO「綠色江河」,註冊發起會員,副秘書長。
1999年9月,前往可可西里,青藏高原的西北部,參加為期二十多天的義務勞動。[1]同年參與發起建造「長江源環保紀念碑」。
2000年在成都街頭張貼散發傳單,反對「貝氏天府廣場」。後「十點意見」為市政府接受並採納。
2001年被成都媒體評為「成都市文明市民」。[5]
2002年.在四川省人大立法諮詢會上,提出《大熊貓保護管理條例》的地方立法建議,被採納。[來源請求]
2004年參與創辦大型民間刊物《文化人》雜誌,任編委會副主任、主編。同時參與成都讀書會的讀書交流活動。[來源請求]
2008年,就彭州石化項目發起「和平保城」行動,並向政府提交了《關於成都彭州石化項目的公民意見建議書》[5]。
2009年2月,起草題為《5·12學生檔案》的倡議書,呼籲民間進行汶川大地震遇難學生校舍工程質量的調查。「確認每一個班級,每一所學校、每一個鄉鎮、每一個縣市、每一個地區遇難學生的真實數據」。[6]同年3月28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而被拘留。[7][8]8月12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浦志強擔任譚作人的辯護律師。譚作人所傳喚證人被警方控制,未允許出庭,也沒有在庭上播放其提供的影音證據,其辯護也遭到多次打斷。法庭未當庭宣佈對譚作人的裁決。[9][10]準備前往採訪的香港Now新聞台記者黃嘉瑜,則遭當地公安以查緝違禁品和毒品為藉口扣留在酒店。[11]隨後Now新聞台、香港記者協會和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隨即發表聲明,譴責中共當局打壓新聞自由。[來源請求]
2013年9月與艾曉明,朱承志共同榮獲中國民主教育基金會頒發的2012年度傑出民主人士獎。[12]
譚作人案
拘捕日期 | 2009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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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日期 |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 |
拘捕原因 | 收集四川地震遇難學生名單,多年來以各種方式從事紀念「六四」的活動,發表文章和接受境外媒體採訪 |
審判日期 | 2010年2月9日 |
審判機構 |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罪名 | 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刑期 | 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
關押地點 | 四川省成都市溫江看守所 |
概述
2010年2月9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譚作人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據辯護律師浦志強介紹,譚作人是因為與海外民運人士的電子郵件通信中,在談及「六四」時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而被認定罪名成立,全文並沒提及《5·12學生檔案》倡議書問題。浦認為,成都法院迴避川震、單純討論六四問題的判決,是在「用六四事件遮蔽地方腐敗,用譚作人案綁架中央政府」。[13]
判決當天,譚作人妻子王慶華和女兒被拒絕進入法院旁聽;另有香港記者反映採訪受到當地警方干擾。一些香港市民在中國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大樓外抗議當局迫害作家。[14]
職務(身份) | 一審 | 二審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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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 劉菡 | 劉菡 | 審判書為李光輝 |
代理審判長 | 袁彩君 | ||
代理審判員 | 譚勇 | ||
第一辯護律師 | 夏霖 | 浦志強 | |
第二辯護律師 | 浦志強 | 夏霖 | |
被告(申訴人) | 譚作人 | 譚作人 | |
公訴人(檢察員) | 陳世體 | 王一洪 | |
公訴人 | 王一洪 | ||
證人 | |||
證物(部分) | [1][永久失效連結] | ||
起訴書 | 檢察院起訴書 | ||
辯詞 | 一審辯詞 | 二審辯詞 | |
法院判決 | 一審判決書 | 刑事裁定書 |
庭審過程中,律師很難將完整的辯護詞講完,會被法官用「此事已經知道了,不用再講了」、「我覺得與本案無關,請說下一條」等語言打斷發言[20][21]。辯方向法庭提供三位證人:現代藝術家艾未未、地質學家范曉、四川大學教授艾南山被法庭拒絕,理由是沒有關聯性。[來源請求]
- 關於《1989:見證最後的美麗——一個目擊者的廣場日記》
檢方 | 辯方 | 合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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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作人在境外網站發表《1989:見證最後的美麗——一個目擊者的廣場日記》對黨中央處理六四事件進行歪曲和誹謗。 | 指控涉及到此文內容是否真實的問題,但是沒有隨案提交相關證據,具體指出文章在什麼地方有歪曲和誹謗的事實,庭審中也沒有說明如何描述六四是正確的。指控中「歪曲描述和誹謗」沒有根據。 | 譚作人在「自由聖火」網站刊載的《廣場日記》不顧客觀事實,歪曲、污衊、詆毀政府依法對「[六四]事件」的處置,具有煽動境內外民眾與政府對立、對抗的內容。 |
- 與「境外敵對分子」的通訊
檢方 | 辯方 | 合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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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敵對分子王丹與其主動聯繫,並傳送六四的宣傳材料。譚作人向王丹發了一份《六四我20周年紀念活動建議》電子郵件,建議在今年"六四"期間實施所謂的"六四全球華人義務獻血活動",以紀念"六四"二十年。 |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手段,是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數人進行鼓動。控方提出的本項事實,系王丹與譚作人的私人電郵往來,不符合本罪的公開性、被煽動對象的不特定性等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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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作人以義務獻血為名,聲稱要傳承所謂「六四精神」,意在煽動民眾與政府對立、對抗,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構成犯罪。 |
- 接受境外媒體採訪時發表「不當」言論
檢方 | 辯方 | 合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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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汶川大地震"發生後,被告人譚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體採訪,發表了大量嚴重詆毀我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 | 譚作人多次接受境內外媒體採訪、和充當嚮導,內有新華社、《瞭望東方周刊》、《第一財經日報》、《人與生物圈》等雜誌,及香港政府所屬的一港電台等,不論任何媒體其言論始終如一。有22篇譚作人的採訪稿被控方當作「嚴重詆毀我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的證據,但是沒有具體指出那篇文章或那句話涉嫌煽動顛覆,且所有稿件是在譚作人私人電腦中獲得並非媒體採訪原件,不具備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 | 不予認定,但未撤銷。 |
- 判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檢方 | 辯方 | 合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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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被告人譚作人刑事責任。 | 控方將譚作人所做的種種事實陳述指控為「無中生有,捏造消息」,卻並未提交任何與譚作人所述相悖的證據,對指控進行佐證。如控方無法提交相關證據,則其陳述的事實部分不足採信。控方所指控的譚作人的涉案言論及行為,無一滿足我國刑法一百零五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構成。 | 譚作人在境外媒體發表廣場日記;以獻血方式宣揚「六四精神」;其餘指控不予確認;辯護人提交證據不予採信。譚作人以造謠誹謗的方式,煽動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 關於《廣場日記》的時間問題
檢方 | 辯方 | 合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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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中沒有指明譚作人是對哪一屆政府不滿,按照《廣場日記》中所描述的時間段應是1989李鵬政府,但日記成文時間其政府已依照憲法換屆,現溫家寶政府在《廣場日記》中並沒有被涉及,顛覆一說沒有事實依據。 | 本院認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政權,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
- 《廣場日記》所涉及到的六四事件真偽
檢方 | 辯方 | 合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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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二審開庭審理案中廣場日記所涉及到的六四事件真偽,並通知陳希同、李鵬、袁木、張工四位證人出庭作證,以查明真相。 | 經審查,其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與譚作人的犯罪事實無關聯性,本院依法決定不予通知。 |
- 六四事件定性問題
檢方 | 辯方 | 合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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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事件在1989年被中國政府定性為「反革命暴亂」,溫家寶在2004年3月回答記者提問時將六四事件描述為「一場嚴重的政治風波」。在2008年9月23日溫家寶回應記者提問時又將六四事件描述為「中國的民主發展問題」,由此推論中國政府對六四事件並沒有明確的最終看法。 | 法院在刑事裁定書中對此觀點並未回應。 |
庭外
- 開庭當天,庭外聚集數百人,庭審結束譚作人家人及律師出來後,現場自發鼓掌支持,有行為過激者被警方帶走,並現場不許拍照錄像。[來源請求]
- 王丹曾表示願意為譚作人出庭作證,浦志強律師表示歡迎但因一審已經結束,為時已晚。[22]據譚作人分析被捕是因為自己因環保行為損害了彭州石化的利益團體,因地震調查損害了當地政府聲譽。[21]
- 作為辯方證人艾未未一行有十數人在2009年8月12日入住成都「安逸158」5樓,凌晨3點,成都警察檢查以上等人的房間,艾未未要求對方出示證件,但是被打。同行的張勁松、徐燁、臧一、劉艷萍被警方帶走詢問,剩餘被扣留至庭審結束。[23]事後艾未未方面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四川省公安廳和委成都市人民政府信訪辦公室申訴均無果。此後艾未未工作室將全程拍攝的視頻剪輯成一部名為《老媽蹄花》的紀錄片在網上流傳。
- 有傳言譚作人案件在審理期間律師有第三方資金贊助,華一律師所夏霖律師回應:律師費一萬元是浦志強代繳,車旅費約十萬均是所內自擔。[24]
地區或國家反應
- 歐洲聯盟:外交政策負責人克莉絲汀∙阿什頓11日呼籲中國政府無條件釋放中國異議人士譚作人。她在一份公報中說:「對他的判決完全違背了言論自由的權利。這一做法和國際準則是背道而馳的。」[2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言人秦剛就歐盟要求中國釋放譚作人表示,根據中國憲法和相關法律,譚作人犯有顛覆國家政權罪,中國司法部門依法獨立處理此案。歐盟發表聲明干涉中國司法內政,中方對此表示堅決反對和強烈不滿。希望歐方尊重中國司法主權,維護中歐關係大局。[26]
個人
- 自稱是當地政法幹部的工作人員被單位要求參加旁聽,稱法庭旁聽席只給譚作人家屬預留了兩個座位,其餘都是被要求參加的工作人員,二審開庭只用了10多分鐘審判長宣讀完刑事裁定書就就匆匆結束,期間沒有理會辯方任何要求。[27]
- 案件宣判前後,前來採訪的多名香港記者遭到公安粗暴對待,包括官方香港電台記者的手機被公安取走,內容後被刪除後才獲歸還;香港一家電視台攝影師與公安推撞時手部擦傷,以及公安將記者帶到法院一個房間,等案件宣判後才獲准離開。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在2月9日表示,已向中國大陸有關當局反映香港新聞界對此事的關注。港府駐成都經濟貿易辦事處收到香港記者求助後,立即與當地有關當局聯繫,大約上午11時獲悉有關記者已經獲釋。[28][29]
後續
2010年6月9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譚作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30]6月11日,歐盟外交事務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嘉芙蓮·阿什頓在布魯塞爾發表聲明,要求中國政府「無條件」釋放譚作人。[31]
相關影視作品
- 《公民調查》,有關譚作人進行地震後學生情況調查的紀錄片
- 《老媽蹄花》,有關艾未未工作組為譚作人案作證被阻的紀錄片
- 《花兒為什麼這樣紅》,《公民調查》續
參考文獻
- ^ 1.0 1.1 長漂種下綠色夢想[永久失效連結],2006年6月26日
- ^ 《1989:見證最後的美麗——一個目擊者的廣場日記》. 明報. 2010-02-10 [2010-0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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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幫助). Now新聞台. 2009-08-12 [2009-08-18].[永久失效連結] - ^ “中国杰出民主人士”颁奖典礼于美国旧金山中国城举行. RFA. 2013-09-30 [2013-10-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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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名政法干部“被自愿”参加旁听谭作人二审宣判的听后感. 博訊新聞網. 2010年6月10日 [2010年6月2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年6月12日).
- ^ 曾荫权:已向北京反映港媒采访被阻事件. 中央社 (新浪北美). 2010-02-09 [2010-0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2-23).
- ^ 譚作人被判5年公安再向香港記者動粗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FI,2010年2月9日
- ^ 谭作人上诉被驳回 香港团体抗议. 美國之音. 2010-06-09 [2010-06-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6-12).
- ^ 欧盟要求中国无条件释放谭作人. 德國之聲. 2010-06-12 [2010-06-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6-16).
外部連結
- 譚作人博客
- 川震公民調查拒絕遺忘(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張潔平,《亞洲周刊》二十三卷十五期,2009年4月
- 彭州石化危害成都城市安全(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譚作人,2008年11月30日,《亞洲周刊》
- 譚作人案判決書(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譚作人:地震死難學生的調查報告(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尋找譚作人
- 花兒為甚麼這樣紅(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關於譚作人的紀錄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