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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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作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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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中国四川省成都市 | 1954年5月15日
国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职业 | 作家、维权人士 |
知名于 | 呼吁调查汶川地震中校舍安全问题、呼吁平反六四 |
谭作人(1954年5月15日—),中国四川省成都市人,中国维权人士。毕业于华西医科大学,曾任《文化人》主编、民间组织“绿色江河”副秘书长[1]。2009年2月,起草题为《5.12学生档案》的倡议书,呼吁民间对汶川大地震遇难学生校舍工程质量进行调查。2009年3月28日,以曾经公开发表关于六四事件的文章[2]之罪名,被成都市公安拘捕,并于2010年2月9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谭作人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3] 2014年3月27日谭作人刑满释放[4]。
生平
谭作人于1954年5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父亲谭英华,时任四川大学历史系教授,母亲于均祎是一名医生,他在家中的五个兄弟姐妹中排第四。[来源请求]
1985年发起创作电视剧《长江第一漂》。
1987年发起组织《让世界充满爱》群星义演歌会。
1989年因参加成都和北京六·四爱国民主运动,被四川省政府通报(1989第57期)。
1998年参与发起创办环保NGO“绿色江河”,注册发起会员,副秘书长。
1999年9月,前往可可西里,青藏高原的西北部,参加为期二十多天的义务劳动。[1]同年参与发起建造“长江源环保纪念碑”。
2000年在成都街头张贴散发传单,反对“贝氏天府广场”。后“十点意见”为市政府接受并采纳。
2001年被成都媒体评为“成都市文明市民”。[5]
2002年.在四川省人大立法咨询会上,提出《大熊猫保护管理条例》的地方立法建议,被采纳。[来源请求]
2004年参与创办大型民间刊物《文化人》杂志,任编委会副主任、主编。同时参与成都读书会的读书交流活动。[来源请求]
2008年,就彭州石化项目发起“和平保城”行动,并向政府提交了《关于成都彭州石化项目的公民意见建议书》[5]。
2009年2月,起草题为《5·12学生档案》的倡议书,呼吁民间进行汶川大地震遇难学生校舍工程质量的调查。“确认每一个班级,每一所学校、每一个乡镇、每一个县市、每一个地区遇难学生的真实数据”。[6]同年3月28日,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被拘留。[7][8]8月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浦志强担任谭作人的辩护律师。谭作人所传唤证人被警方控制,未允许出庭,也没有在庭上播放其提供的影音证据,其辩护也遭到多次打断。法庭未当庭宣布对谭作人的裁决。[9][10]准备前往采访的香港Now新闻台记者黄嘉瑜,则遭当地公安以查缉违禁品和毒品为借口扣留在酒店。[11]随后Now新闻台、香港记者协会和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随即发表声明,谴责中共当局打压新闻自由。[来源请求]
2013年9月与艾晓明,朱承志共同荣获中国民主教育基金会颁发的2012年度杰出民主人士奖。[12]
谭作人案
拘捕日期 | 2009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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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日期 |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 |
拘捕原因 | 收集四川地震遇难学生名单,多年来以各种方式从事纪念“六四”的活动,发表文章和接受境外媒体采访 |
审判日期 | 2010年2月9日 |
审判机构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罪名 | 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
刑期 | 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
关押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看守所 |
概述
2010年2月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谭作人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据辩护律师浦志强介绍,谭作人是因为与海外民运人士的电子邮件通信中,在谈及“六四”时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而被认定罪名成立,全文并没提及《5·12学生档案》倡议书问题。浦认为,成都法院回避川震、单纯讨论六四问题的判决,是在“用六四事件遮蔽地方腐败,用谭作人案绑架中央政府”。[13]
判决当天,谭作人妻子王庆华和女儿被拒绝进入法院旁听;另有香港记者反映采访受到当地警方干扰。一些香港市民在中国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大楼外抗议当局迫害作家。[14]
职务(身份) | 一审 | 二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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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刘菡 | 刘菡 | 审判书为李光辉 |
代理审判长 | 袁彩君 | ||
代理审判员 | 谭勇 | ||
第一辩护律师 | 夏霖 | 浦志强 | |
第二辩护律师 | 浦志强 | 夏霖 | |
被告(申诉人) | 谭作人 | 谭作人 | |
公诉人(检察员) | 陈世体 | 王一洪 | |
公诉人 | 王一洪 | ||
证人 | |||
证物(部分) | [1][永久失效链接] | ||
起诉书 | 检察院起诉书 | ||
辩词 | 一审辩词 | 二审辩词 | |
法院判决 | 一审判决书 | 刑事裁定书 |
庭审过程中,律师很难将完整的辩护词讲完,会被法官用“此事已经知道了,不用再讲了”、“我觉得与本案无关,请说下一条”等语言打断发言[20][21]。辩方向法庭提供三位证人:现代艺术家艾未未、地质学家范晓、四川大学教授艾南山被法庭拒绝,理由是没有关联性。[来源请求]
- 关于《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
检方 | 辩方 | 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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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作人在境外网站发表《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对党中央处理六四事件进行歪曲和诽谤。 | 指控涉及到此文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但是没有随案提交相关证据,具体指出文章在什么地方有歪曲和诽谤的事实,庭审中也没有说明如何描述六四是正确的。指控中“歪曲描述和诽谤”没有根据。 | 谭作人在“自由圣火”网站刊载的《广场日记》不顾客观事实,歪曲、污蔑、诋毁政府依法对“[六四]事件”的处置,具有煽动境内外民众与政府对立、对抗的内容。 |
- 与“境外敌对分子”的通讯
检方 | 辩方 | 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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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敌对分子王丹与其主动联系,并传送六四的宣传材料。谭作人向王丹发了一份《六四我20周年纪念活动建议》电子邮件,建议在今年"六四"期间实施所谓的"六四全球华人义务献血活动",以纪念"六四"二十年。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手段,是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鼓动。控方提出的本项事实,系王丹与谭作人的私人电邮往来,不符合本罪的公开性、被煽动对象的不特定性等特征。
|
谭作人以义务献血为名,声称要传承所谓“六四精神”,意在煽动民众与政府对立、对抗,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犯罪。 |
- 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时发表“不当”言论
检方 | 辩方 | 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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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被告人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发表了大量严重诋毁我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 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和充当向导,内有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第一财经日报》、《人与生物圈》等杂志,及香港政府所属的一港电台等,不论任何媒体其言论始终如一。有22篇谭作人的采访稿被控方当作“严重诋毁我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的证据,但是没有具体指出那篇文章或那句话涉嫌煽动颠覆,且所有稿件是在谭作人私人电脑中获得并非媒体采访原件,不具备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 不予认定,但未撤销。 |
- 判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检方 | 辩方 | 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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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被告人谭作人刑事责任。 | 控方将谭作人所做的种种事实陈述指控为“无中生有,捏造消息”,却并未提交任何与谭作人所述相悖的证据,对指控进行佐证。如控方无法提交相关证据,则其陈述的事实部分不足采信。控方所指控的谭作人的涉案言论及行为,无一满足我国刑法一百零五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 | 谭作人在境外媒体发表广场日记;以献血方式宣扬“六四精神”;其余指控不予确认;辩护人提交证据不予采信。谭作人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 关于《广场日记》的时间问题
检方 | 辩方 | 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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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中没有指明谭作人是对哪一届政府不满,按照《广场日记》中所描述的时间段应是1989李鹏政府,但日记成文时间其政府已依照宪法换届,现温家宝政府在《广场日记》中并没有被涉及,颠覆一说没有事实依据。 | 本院认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 《广场日记》所涉及到的六四事件真伪
检方 | 辩方 | 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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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二审开庭审理案中广场日记所涉及到的六四事件真伪,并通知陈希同、李鹏、袁木、张工四位证人出庭作证,以查明真相。 | 经审查,其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与谭作人的犯罪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依法决定不予通知。 |
- 六四事件定性问题
检方 | 辩方 | 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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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事件在1989年被中国政府定性为“反革命暴乱”,温家宝在2004年3月回答记者提问时将六四事件描述为“一场严重的政治风波”。在2008年9月23日温家宝回应记者提问时又将六四事件描述为“中国的民主发展问题”,由此推论中国政府对六四事件并没有明确的最终看法。 | 法院在刑事裁定书中对此观点并未回应。 |
庭外
- 开庭当天,庭外聚集数百人,庭审结束谭作人家人及律师出来后,现场自发鼓掌支持,有行为过激者被警方带走,并现场不许拍照录像。[来源请求]
- 王丹曾表示愿意为谭作人出庭作证,浦志强律师表示欢迎但因一审已经结束,为时已晚。[22]据谭作人分析被捕是因为自己因环保行为损害了彭州石化的利益团体,因地震调查损害了当地政府声誉。[21]
- 作为辩方证人艾未未一行有十数人在2009年8月12日入住成都“安逸158”5楼,凌晨3点,成都警察检查以上等人的房间,艾未未要求对方出示证件,但是被打。同行的张劲松、徐烨、臧一、刘艳萍被警方带走询问,剩余被扣留至庭审结束。[23]事后艾未未方面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四川省公安厅和委成都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申诉均无果。此后艾未未工作室将全程拍摄的视频剪辑成一部名为《老妈蹄花》的纪录片在网上流传。
- 有传言谭作人案件在审理期间律师有第三方资金赞助,华一律师所夏霖律师回应:律师费一万元是浦志强代缴,车旅费约十万均是所内自担。[24]
地区或国家反应
- 欧洲联盟:外交政策负责人克莉丝汀∙阿什顿11日呼吁中国政府无条件释放中国异议人士谭作人。她在一份公报中说:“对他的判决完全违背了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一做法和国际准则是背道而驰的。”[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就欧盟要求中国释放谭作人表示,根据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谭作人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中国司法部门依法独立处理此案。欧盟发表声明干涉中国司法内政,中方对此表示坚决反对和强烈不满。希望欧方尊重中国司法主权,维护中欧关系大局。[26]
个人
- 自称是当地政法干部的工作人员被单位要求参加旁听,称法庭旁听席只给谭作人家属预留了两个座位,其余都是被要求参加的工作人员,二审开庭只用了10多分钟审判长宣读完刑事裁定书就就匆匆结束,期间没有理会辩方任何要求。[27]
- 案件宣判前后,前来采访的多名香港记者遭到公安粗暴对待,包括官方香港电台记者的手机被公安取走,内容后被删除后才获归还;香港一家电视台摄影师与公安推撞时手部擦伤,以及公安将记者带到法院一个房间,等案件宣判后才获准离开。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在2月9日表示,已向中国大陆有关当局反映香港新闻界对此事的关注。港府驻成都经济贸易办事处收到香港记者求助后,立即与当地有关当局联系,大约上午11时获悉有关记者已经获释。[28][29]
后续
2010年6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谭作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30]6月11日,欧盟外交事务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凯瑟琳·阿什顿在布鲁塞尔发表声明,要求中国政府“无条件”释放谭作人。[31]
相关影视作品
- 《公民调查》,有关谭作人进行地震后学生情况调查的纪录片
- 《老妈蹄花》,有关艾未未工作组为谭作人案作证被阻的纪录片
- 《花儿为什么这样红》,《公民调查》续
参考文献
- ^ 1.0 1.1 长漂种下绿色梦想[永久失效链接],2006年6月26日
- ^ 《1989:見證最後的美麗——一個目擊者的廣場日記》. 明报. 2010-02-10 [2010-0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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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名政法干部“被自愿”参加旁听谭作人二审宣判的听后感. 博讯新闻网. 2010年6月10日 [2010年6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年6月12日).
- ^ 曾荫权:已向北京反映港媒采访被阻事件. 中央社 (新浪北美). 2010-02-09 [2010-0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2-23).
- ^ 谭作人被判5年公安再向香港记者动粗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FI,2010年2月9日
- ^ 谭作人上诉被驳回 香港团体抗议. 美国之音. 2010-06-09 [2010-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6-12).
- ^ 欧盟要求中国无条件释放谭作人. 德国之声. 2010-06-12 [2010-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6-16).
外部链接
- 谭作人博客[失效链接]
- 川震公民调查拒绝遗忘(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张洁平,《亚洲周刊》二十三卷十五期,2009年4月
- 彭州石化危害成都城市安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谭作人,2008年11月30日,《亚洲周刊》
- 谭作人案判决书(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谭作人:地震死难学生的调查报告(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寻找谭作人
- 花儿为甚么这样红(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关于谭作人的纪录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