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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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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師又稱狀師,有時被貶稱為訟棍,是中國古代社會中扮演訴訟的代理人,可說是類似於律師角色的文化人。

訟師的工作是代寫訴訟用的書狀[1](俗稱「狀紙」),書狀有一定之格式[2]。古時,一般老百姓多為文盲,就算懂得文字,也多半不通曉法律,故亦寫不得。如要訴訟,多靠出身科舉不得意的士人代勞。王鳳生稱:「且州縣判斷之功在於看卷者十之七,在於聽言者十之三。間有供卷不符,是則訟師之播弄鄉愚,更不難一鞫而伏矣[註 1]。」[3]

春秋時代鄧析被視為訟師鼻祖,史稱其「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可與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中國古代地方官對訟師絕無好感,並有諸法法律對其嚴加規範,如《唐律·斗訟》規定:「諸為人作辭諜,加增其狀,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減誣告一等。」。對地方官來說,訟師的介入只會造成大量積案,讓衙門承受了巨大壓力[4]。訟師為取漁翁之利,往往刻意拖延案情,甚至「被唆之人不願終訟而訟師迫之不使休歇,貽害兩造,以供胥役之魚肉,可恨已極」[5]

士大夫的觀念中,訟師地位低下,被人輕鄙,沒有合法地位,形象大多是負面的,與今日之律師天差地遠。《清稗類鈔》記載訟師楊某「陰險而多謀,凡訟事,他人所不能勝者,必出奇計勝之。」清朝的謝方樽被稱為惡訟,謝方樽僅一失意的讀書人,久試不舉於科場,為三餐考量,只好當一名訟師餬口,但最後卻成為鉅富。朝廷官員為穩定社會秩序,都會刻意打擊訟師,《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教唆詞訟》「乾隆元年定例」規定「訟師教唆詞訟,為害擾民,該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緝者,如止系失於覺察,照例嚴處。若明知不報,經上司訪拿,將該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議處。」1907年林紓翻譯了英國莫里森著的偵探小說《神樞鬼藏錄》。譯序文中寫道:「中國無律師,但有訟師;無包探,但有隸役。訟師如蠅,隸役如狼。蠅之所經,良肉亦敗;狼之所過,家畜無免!」

註釋

  1. ^ 吳宏:《紙上經綸》卷五《告示·詞訟條約》
  2. ^ 訟師秘本《兩便刀》提出訟師代人作狀詞時「不可混濁不潔,不可繁枝粗葉,不可妄控招非,不可中間斷節,不可錯用字眼,不可收後無結,不可失律主意,不可言無緊切,不可收羅襍砌,不可妄控扯拽。」
  3. ^ 王鳳生:《親民在勤》,載(清)徐棟(輯):《牧令書》卷十八《刑名中》,道光二十八年刊本。
  4. ^ 包世臣《齊民四術》卷第七下云:「而臣聞江浙各州縣,均有積案千數,遠者至十餘年,近者亦三五年,延宕不結,節經各上司飭屬清理,塵牘如故。」
  5. ^ 《治浙成規》卷八《嚴肅吏治各條》
  1. ^ 判斷一個州縣(的情況)往往取決於查閱卷宗的七成,聽取陳述者(當事人)的三成。(如果)之中證據與卷宗不符,這就是訟師挑撥地方的愚民,更加不難審問(他們)然後(使他們)伏法。

參見

參考書目

  • 梁治平:《法意與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