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王國
荷蘭王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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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言:Ik zal handhaven(荷蘭語) 「堅持不懈」 | |
國歌:《威廉頌》 (荷蘭語:Het Wilhelmus) | |
首都 | 阿姆斯特丹(及最大城市) |
中央政府 所在地 | 海牙 |
最大行政區 | 荷蘭 |
官方語言 | 荷蘭語(事實上) |
官方文字 | 荷蘭文 |
政治體制 | 聯邦制 議會民主制 君主立憲制 單一制 |
法律體系 | 歐陸法系 |
國家憲法 | 荷蘭王國章程 |
政府 | 國會 |
• 國王 | 威廉-亞歷山大 |
• 首相 | 迪克·斯霍夫 |
• 阿魯巴全權公使 | 艾德溫·巴斯 |
• 庫拉索全權公使 | Marvelyne Wiels |
• 聖馬田全權公使 | 馬蒂亞斯博赫斯 |
成立 | |
面積 | |
• 總計 | 42,508平方公里(第136名) |
• 水域率 | 18.41% |
人口 | |
• 2012年估計 | 17,100,715(第61名) |
• 密度 | 393/平方公里(第30名) |
貨幣 | 歐元(荷蘭本土) 美元(荷蘭加勒比區) 荷屬安的列斯盾(庫拉索、聖馬田) 阿魯巴弗羅林(阿魯巴)(EUR, USD, ANG, AWG) |
時區 | UTCUTC+1、UTC-4(歐洲中部時區 大西洋標準時區) |
• 夏令時 | UTC+2、UTC-4 |
行駛方位 | 右 |
電話區號 | +31 (荷蘭本土) +297 (阿魯巴) +599 (庫拉索、加勒比荷蘭) +1 721(聖馬田) |
ISO 3166碼 | |
主要節日 | 國王日:4月27日 |
地理最高點 | 西內里山,887米 |
荷蘭王國(荷蘭語: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帕皮阿門托語:Reino Hulandes),簡稱荷蘭(Nederland)[a],是一個主要國土位於歐洲西北部的君主立憲王國,由荷蘭與加勒比地區的阿魯巴島、庫拉索島和荷屬聖馬田島四個構成國組成。荷蘭王國是聯合國、歐盟和北約成員國,面積4.15萬平方公里,人口1726萬人(2018年),首都阿姆斯特丹市。各個構成國在一些事務上獨立執行,在其他方面合作執行。荷蘭王國政府的權力僅限於國防、外交、國籍和引渡,除了上述權力以外,各構成國皆有完全的自主權和自治權。
構成國
荷蘭王國目前由四個國家構成:荷蘭、阿魯巴島、庫拉索島和荷屬聖馬田島。各個構成國在一些問題上獨立執行,在其他方面合作執行,被稱為「王國事務」。荷蘭王國國王威廉‧亞歷山大是所有構成國的君主,並在阿魯巴島、庫拉索島和荷屬聖馬田島各設有一名總督,作為君主的代表。各個構成國設有自己的政府,還設有王國部長理事會,由荷蘭政府的部長及三位分別代表阿魯巴島、庫拉索島以及荷屬聖馬田島的部長組成。在不同時期,荷蘭王國構成國有所不同:
構成國數據
構成國 | 人口 (2017至2018年間) |
占王國總人口 百分比 |
面積 (平方公里) |
占王國總面積 百分比 |
人口密度 (人/平方公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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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 | |||||||
荷蘭 | 17,298,185 | 98.23% | 41,854 | 98.42% | 413 | ||
荷蘭歐洲區 | 17,273,746 | 98.09% | 41,526 | 97.65% | 416 | ||
波奈 ‡ | 19,179 | 0.11% | 294 | 0.69% | 65 | ||
聖佑達修斯 ‡ | 3,250 | 0.02% | 21 | 0.05% | 155 | ||
薩巴 ‡ | 2,010 | 0.01% | 13 | 0.03% | 155 | ||
阿魯巴 | 111,530 | 0.63% | 193 | 0.45% | 578 | ||
古拉索 | 160,012 | 0.91% | 444 | 1.04% | 360 | ||
荷屬聖馬田 | 40,535 | 0.23% | 34 | 0.08% | 1,192 | ||
荷蘭王國 | 17,610,262 | 100.00% | 42,525 | 100.00% | 414 | ||
‡ 荷蘭加勒比區 |
政府架構
荷蘭王國政府(rijksregering) 以1954年10月28日通過的《荷蘭王國章程》(Statuu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為依歸,是整個王國的中央政府,其權力只限於《章程》所限制的四個領域,即國防、外交、國籍和引渡。荷蘭王國採取君主制,荷蘭王國的君主同時為王國各部份的君主,其中於歐洲大陸荷蘭以外的部份由總督代表君主執行職務。「荷蘭王國政府」更大程度是法理上的虛級政府,實際上荷蘭王國政府與歐洲大陸荷蘭政府幾乎重疊。
從法理上看,荷蘭王國下屬的各部份皆具「構成國」地位。除了《章程》規定屬王國政府的權力外,各部份皆有完全的自治權,各自擁有自己的憲法,其中歐陸荷蘭的憲法稱為 Nederlandse Grondwet,直接沿襲自1815年的王國憲法,其名稱雖然保留稱為「王國憲法」,但法理上只對歐陸荷蘭有效。王國其他部份的憲法稱為「Staatsregeling」,但不管是「Grondwet」還是「Staatsregeling」,享有的地位完全一樣,並同樣從屬於《章程》之下。
荷蘭王國的內閣議會由歐洲大陸荷蘭的所有大臣(部長)及其他部份的全權代表各一位組成。荷蘭王國作為單一的主權國在聯合國擁有一個席位,而在其他非主權性的國際組織(如國際奧委會)各部份可分別獨立參與。在歐盟裏,歐洲以外的荷蘭王國部份被視為歐盟的「域外國家和領地」(landen en gebiedsdelen overzee),然而由於國籍乃王國中央政府管轄範圍,因此不論是歐陸荷蘭、阿魯巴、庫拉索還是聖馬田的公民,都具荷蘭王國國籍,並同時都是歐盟公民。現時荷蘭王國政府正建議讓王國歐洲以外部份於歐盟可取得「外延地區」的地位,使它們可全面參與歐盟事務。
1937年,國旗正式定為紅白藍三色旗。在同皇家有關的公共節日,三色旗通常系有橙色燕尾。皇家盾徽上的獅子源於最古老時期蘭秀家族的盾徽。荷蘭共和國的盾徽上描繪着一頭手握箭鏃和利劍的獅子。利劍象徵着權利,箭鏃象徵着各個省份。
歷史
1830年-1954年間是荷蘭帝國的正式國名。在1954年之前「荷蘭王國」專指現在的歐洲大陸荷蘭,而其他部份是荷蘭王國的殖民地或屬地。於1839年之前,荷蘭聯合王國還曾包括比利時。歷史上「荷蘭王國」是指位於歐洲西北部的荷蘭,而荷蘭的海外殖民地和屬地乃從屬於荷蘭之下。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為了適應全球非殖民化的浪潮,原荷蘭海外領土,包括荷屬東印度、荷屬西印度和荷屬圭亞那先後獨立。1949年,荷屬東印度大部份獨立為印度尼西亞,但荷蘭保留了巴布亞島的西半部,稱荷屬新畿內亞。於1954年荷蘭公佈《荷蘭王國章程》,使原殖民地和屬地在一個「荷蘭王國」的框架下與荷蘭本土享有平等的地位。自此「荷蘭王國」於法理上就成為專指由歐洲大陸荷蘭和各前殖民地共同組成的王國,而「荷蘭」只是「荷蘭王國」的其中一個組成部份。
1954年的《荷蘭王國章程》生效時,組成荷蘭王國的有三部份,除了歐洲大陸荷蘭外,另外兩個部份分別是原稱荷屬西印度的荷屬安的列斯,和原稱為荷屬圭亞那的蘇里南。當時荷屬新畿內亞由於已正準備過渡至獨立,因此沒有包括在王國框架之內。
1973年起,蘇里南提出獨立要求。1975年,蘇里南正式獨立,脫離荷蘭王國,自此王國改由歐陸荷蘭和荷屬安的列斯兩部份組成。
1986年,荷屬安的列斯之下的最富裕的阿魯巴脫離荷屬安的列斯,成為荷蘭王國的一個部份,擁有獨立的內部自治權。自此王國改由歐陸荷蘭、荷屬安的列斯和阿魯巴三部份組成。
2004年起,荷屬安的列斯的其他島嶼提出與阿魯巴相似的要求,經過歐陸荷蘭與各島嶼談判後,於2005年簽署協議,決定於2010年10月10日起荷屬安的列斯解體,其中的庫拉索和聖馬田將會分別成為荷蘭王國的組成部份,各自擁有獨立的內部自治權。而餘下的三個荷屬安的列斯島嶼直接拼進荷蘭本土。目前荷蘭王國由四部份組成,分別是荷蘭本土、阿魯巴、庫拉索和聖馬田。
中文名稱
中文常不區分「尼德蘭」(Nederland)和「荷蘭」(Holland),一律翻譯為「荷蘭」,因此容易導致混淆。
荷蘭的正式國名,為荷蘭語: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荷蘭是荷蘭王國的一個地區。16世紀,荷蘭受西班牙統治。1568年-1648年,八十年戰爭(荷蘭獨立戰爭)後,北部七省成立尼德蘭七省聯邦共和國,包括今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和法國東北部一部。其中,荷蘭省(Holland,現分為北荷蘭省和南荷蘭省)是當時聯省共和國中最大、最富裕且最有權力的省份,人們便常用Holland代指整個國家。中文譯名「荷蘭」就來自「Holland」一詞。[1]在正式場合其國名是Nederland[2]。
例如,1806年-1810年期間,由法蘭西第一帝國所扶持的一個傀儡國的正式國名是法文「Royaume de Hollande」與荷蘭文「Koninkrijk Holland」,在中文中常一律翻為「荷蘭王國」,但它們的原始名稱其實是不同的。
註釋
參考文獻
- ^ 荷兰改名了?不,改的只是国家徽标. 人民網. 2019-12-31 [2020-0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31).
- ^ Holland or the Netherlands?. 尼德蘭外交部. [15 December 2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