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社會角色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社會角色指個人在社會關係位置上的行為模式。它規定一個活動的特定範圍和與人的地位相適應的權利義務行為規範,是社會對一個處於特定地位的人的行為期待。

基本概念

角色理論是社會學的基本理論之一。

  • 最早系統運用這個概念的是芝加哥學派米德使用此概念旨在說明在人們的交往中可以預見的互動行為模式以及說明個人與社會的關係,他認為角色在互動過程中形成,角色表演並沒有一個先定的劇本,文化只能為角色表演規定大致的範圍。這些思想後來與符號互動論融為一體。林頓被很多人認為對角色理論有極大的貢獻。他認為角色是「在任何特定場合作為文化構成部分提供給行為者的一組規範。」他區分了角色和地位。
  • 今天我們可以把社會角色認為是人們對特定身份的人的行為期望。也就是說,人們為某一種身份的人都設置了一整套的有關權利和義務的規範及行為的模式。「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也便是社會大眾對官員身份的期望,官員的角色也就被進行了如此的設置。
  • 角色是社會群體或社會組織的基礎。實際上,組成公司這個組織的不是張三或李四具體的人,而是老闆董事長經理銷售經理項目經理僱員這些角色,角色構成了社會組織,具體的個人則扮演某一角色。如果失去了這些角色,這個組織也便解體或者變質。
  • 社會組織系統分工而言,角色定義了每個在特定崗位者之技能和工作產品職責軟件工程師就是角色的一個例子。[1]
  • 「角色叢」:一個人在社會上不是只扮演一種角色,一位女士,在家裏可能是妻子和媽媽或者女兒,她又可能是公司的職員,是她同學的朋友,乘出租她是乘客,在超市裏是顧客,她還是選民。另一方面她又要同她的丈夫、女兒、媽媽、老闆、同學,同出租車司機、超市服務生等人打交道。角色被編織成網,形成角色叢。

社會角色的類型

  1. 從人們獲得角色的方式區分為先賦角色和自獲角色。
  2. 從人們承擔社會角色時的心理狀態分為自覺的角色和不自覺的角色。
  3. 從社會角色規範化程度上分為規定性角色和開放性角色。
  4. 從社會角色追求的目標分功利性角色和表現性角色。

社會角色的扮演

一個地位及其附着的角色絕不是這個人本身,儘管一個角色佔據一個人生活的部分,但絕非全部,然而對於在這一特定範圍內(所處地位決定的範圍)發生相互行為的另一方而言,己方總是被期待相應的行為(該角色被期待的行為)。從這種意義上講,角色即是一個人在某種場合,扮演相應的理想狀態,值得注意的是,這並非欺騙,而是指扮演符合地位的角色,做出被期待的行為。[2]

社會角色的失調

參見

參考資料

  1. ^ http://searchwebservices.techtarget.com.cn/tips/88/3355588.shtml[永久失效連結]
  2. ^ 《完全圖解 社會學》歐陽叔平編著,南海出版公司出版,第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