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09年12月20日) |
示威活動,也稱為政治集會(英語:Political demonstration)是一群人共同表達意見的展現,是激進主義的一種類型,通常採取一干人集結在同一地方的形式。因為有一群人為了同一意見而集結,他們所主張的意見也因此顯得有重要性。不同國家對示威的定義不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對示威的定義為「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
示威可以用來表示對一公共議題的觀點(不論是正面或負面的),尤其是和社會不公及人民疾苦有關的議題。一場示威活動若參與的人越多,通常被認為是越成功的。示威活動所關注的通常是政治、經濟和社會等議題。
類型
示威活動有很多種類型,主要包含有:
- 遊行示威,一群人從一處走至另一處。
- 集會,人們集合在一處聽講。如燭光集會。
- 糾察,在維持秩序人員的帶領下,人們繞行一個地區。
- 靜坐示威,示威者坐在一個區域,有時有定一固定時間,有時則沒有期限,直到他們認為議題被重視了,或許被以任何方式要求離開。激進的靜坐者有時會同時絕食。
示威活動一般都是公開在進行的,但不公開的示威也是有可能的,特別是示威者想影響的對象是一小群或特定的人士。
時間與地點
有時,示威所選的時間和地點是有着歷史或文化上的重要性的,例如和示威主題相關事件的紀念日。
地點的選定也常是因於和議題有某些關聯,例如,當一場示威的議題和外國有關時,示威場所便有可能選在和這一國家有關的地點,如在其大使館前。
和平和暴力
有秩序的示威可以和平地進行,但無論是否有組織的示威,亦有機會演變成衝突,原因可以是控制群眾的一方(常為警察)或示威群眾當中引起,亦有可能為第三方引發。
和平而有組織的遊行示威可以完滿收場,如果中途沒有引發成衝突的觸發點,加上有負責糾察的人員控制人群,群眾最終是可以和平散去的。
部份的示威活動和抗爭有可能會轉變成失控的暴亂或群眾暴力,這通常發生於缺乏組織的示威或抗爭,如一場球賽完畢,一方球迷可能不滿支持的球隊輸掉而鬧事,最終引發騷亂。失控的民眾可能會如無辜的車輛、商家、行人甚至負責控制騷亂的警察,如情況失控而無法控制場面,警察和軍隊通常會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如電擊棒、橡膠子彈、胡椒噴霧或催淚彈等來對抗陷入此狀態的群眾們。較大範圍的暴亂可稱之為動亂或暴動。
有時暴亂是由警方試圖先發制人所引起的。警察和人民之間的衝突稱為警民衝突。
示威者
示威者是參與示威的成員,包括發起人、中途加入的人群、及紀律安保糾察。而採訪記者、旁觀者不計算為示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