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市是中國古代死刑後屍體處理辦法的一種。犯人在人較為集中的地方(例如鬧市)被處死,犯人被處死後其屍體暴露在街頭示眾。棄市在秦、漢、魏、晉時期比較流行,南朝宋、齊、梁、陳及北朝魏時期棄市依然是法定刑罰,北齊、北周及隋唐以後雖然沒有將棄市寫入法律,但隋唐兩代時依然有棄市。各個朝代犯人棄市時他們的處決方法並不一樣,秦時為腰斬,漢代為斬首,魏晉至隋唐時期絞刑較多。[1][2][3][4]
參考資料
- ^ 邱芬編寫,國學常識,黃山書社,2012.06,第19頁
- ^ 楊金鼎主編;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編,中國文化史詞典,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08,第496頁
- ^ 《法學詞典》編輯委員會編,法學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06,341頁
- ^ 姜歆編著,細說中國法律典故,九州出版社,2008.12,1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