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市是中国古代死刑后尸体处理办法的一种。犯人在人较为集中的地方(例如闹市)被处死,犯人被处死后其尸体暴露在街头示众。弃市在秦、汉、魏、晋时期比较流行,南朝宋、齐、梁、陈及北朝魏时期弃市依然是法定刑罚,北齐、北周及隋唐以后虽然没有将弃市写入法律,但隋唐两代时依然有弃市。各个朝代犯人弃市时他们的处决方法并不一样,秦时为腰斩,汉代为斩首,魏晋至隋唐时期绞刑较多。[1][2][3][4]
参考资料
- ^ 邱芬编写,国学常识,黄山书社,2012.06,第19页
- ^ 杨金鼎主编;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文化史词典,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08,第496页
- ^ 《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编,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06,341页
- ^ 姜歆编著,细说中国法律典故,九州出版社,2008.12,1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