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岳
生平
李洪岳曾任天津律師公會會長。1931年,他作為文繡訴溥儀離婚案中文繡的代理律師之一(另兩位是張紹曾、張士駿),同溥儀的代理律師林棨、林廷琛尋求庭外和解,於1931年10月22日達成離婚協議。[1]1937年七七事變爆發前後,他被李仰白在天津地方法院訴詐財,他遂請天津律師公會副會長朱道孔任代理律師,反訴李仰白「誣告並偽造文書誹謗」。經過李仰白的代理律師胡毓楓努力,1937年7月22日法庭宣判,「李仰白控訴李洪岳一案,因案情複雜,牽扯頗多,自訴和反訴雙方均無罪。各項自訴、反訴不受理,民事要求駁回。」[2]
其後其生平事跡不詳。
參考文獻
- ^ 陈夏红,林棨侧影,法制网,2009-07-23. [2012-0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1-12).
- ^ 五四愛國青年胡毓楓(四),天津日報,2008年5月15日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