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岳
生平
李洪岳曾任天津律师公会会长。1931年,他作为文绣诉溥仪离婚案中文绣的代理律师之一(另两位是张绍曾、张士骏),同溥仪的代理律师林棨、林廷琛寻求庭外和解,于1931年10月22日达成离婚协议。[1]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前后,他被李仰白在天津地方法院诉诈财,他遂请天津律师公会副会长朱道孔任代理律师,反诉李仰白“诬告并伪造文书诽谤”。经过李仰白的代理律师胡毓枫努力,1937年7月22日法庭宣判,“李仰白控诉李洪岳一案,因案情复杂,牵扯颇多,自诉和反诉双方均无罪。各项自诉、反诉不受理,民事要求驳回。”[2]
其后其生平事迹不详。
参考文献
- ^ 陈夏红,林棨侧影,法制网,2009-07-23. [2012-0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12).
- ^ 五四爱国青年胡毓枫(四),天津日报,2008年5月15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