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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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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1945-1947)[1]
大日本帝国

日本國(1947-1952)
日本国
1945年—1952年
上:代用旗(商船旗)
下:國旗
國歌:君之代
君が代
同盟國分區軍事佔領示意圖 #日本本土:由駐日盟軍總司令部接管。 #台灣與南沙群島:由中華民國接管。 #樺太廳與千島群島:由蘇聯接管。 #朝鮮半島的三八線以南地區:由美軍政廳接管,1948年獨立為大韓民國。 #關東州:由蘇聯軍事佔領,1955年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朝鮮半島的三八線以北地區:由蘇聯民政廳接管,1948年獨立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南洋廳:由美國佔領,1947年轉為太平洋群島託管地。
同盟國分區軍事佔領示意圖
  1. 日本本土:由駐日盟軍總司令部接管。
  2. 台灣南沙群島:由中華民國接管。
  3. 樺太廳千島群島:由蘇聯接管。
  4. 朝鮮半島三八線以南地區:由美軍政廳接管,1948年獨立為大韓民國
  5. 關東州:由蘇聯軍事佔領,1955年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6. 朝鮮半島的三八線以北地區:由蘇聯民政廳接管,1948年獨立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7. 南洋廳:由美國佔領,1947年轉為太平洋群島託管地
地位軍事佔領
首都東京都
常用語言日本語
政府軍事政府
駐日盟軍總司令 
• 1945年-1951年
道格拉斯·麥克阿瑟 五星上將
• 1951年-1952年
馬修·李奇微 上將
天皇 
• 1926年-1989年
裕仁
內閣總理大臣 
• 1945年
東久邇宮稔彥
• 1945年-1946年
幣原喜重郎
• 1946年-1947年
吉田茂
• 1948年
片山哲
• 1948年
蘆田均
• 1948年-1952年
吉田茂
歷史時期昭和冷戰
1945年8月15日
• 軍事佔領開始
1945年8月28日
1945年9月2日
1947年5月3日
1951年9月8日
1952年4月28日
面積
1950年678,867平方公里
人口
• 1950年
83,199,637
ISO 3166碼JP
前身
繼承
大日本帝國
日本國
美治琉球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駐朝鮮美軍政廳
蘇聯民政廳
太平洋群島託管地
南薩哈林州

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日語:連合国軍占領下の日本れんごうこくぐんせんりょうかのにほん Rengōkokugun senryōka no nihon */?,英語:Occupation of Japan),又稱盟總時期[2],是指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並無條件投降後,由美國為首的部分同盟國實施軍事佔領的時期,自1945年(昭和20年)9月2日日本投降後正式開始,至1952年(昭和27年)4月28日《三藩市和約》生效後結束[3]

名義上,同盟國對日本的軍事佔領是由戰時與日本相關的國家共同負責,實際上均由美國主導。在這段時間內,日本政府仍然正常運作,但受同盟國的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掌控。為消除戰前日本軍國主義的餘緒,佔領當局對於日本實施許多變革,而其中最大的影響是政治制度的改造,透過制定新憲法,使得日本從明治時代以來的帝國體制轉型成為自由民主制國家,不允許在國際上使用武力,也放棄宣戰權。

歷史

1945年8月14日,日本內閣向同盟國回覆,接受《波茨坦公告》條件,將要無條件投降。15日昭和天皇發佈《終戰詔書》(玉音放送)向國民宣告日本二戰投降。於1945年9月2日,日本與同盟國雙方代表於停靠在東京灣的美國軍艦密蘇里號簽署降書,象徵日本正式進入同盟國的軍事佔領之下。

在日本簽署降書前,以美軍為首的同盟國軍隊於1945年8月28日在橫濱登陸,盟軍太平洋戰區最高司令官道格拉斯·麥克阿瑟也在8月30日乘軍機抵達東京,麥克阿瑟之後被任命為首任駐日盟軍總司令日本政府日本本土日本內地)仍保有治權,但由同盟國透過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間接管治;小笠原群島琉球群島則因日本投降前即被美軍攻佔,繼續由美軍管治。同盟國曾打算對於日本實施直接統治,並分為四個佔領區,但時任日本外務大臣重光葵在1945年9月3日與麥克阿瑟會面時,直接要求撤回此提案[4][註 1]。佔領地與台灣朝鮮半島等原為日本屬地的日軍,則是分別向英軍中國國民革命軍蘇聯紅軍等現地的同盟國軍隊投降,並被剝奪行政權

至1945年底時,美國駐日人員數量已超越35萬人。1946年初,輪調至日本的大批部隊納入麥克阿瑟的美國第八軍團之下管理。九州美國陸軍第24步兵師佔領,同時負責四國的部份佔領任務:本州第1騎兵師佔領,北海道第11空降師佔領。從1950年6月起,這些的部隊開始大範圍裁員,嚴重削弱了他們的戰鬥力。當北朝鮮攻打韓國時(參見韓戰),負責佔領九州美國陸軍第24步兵師曾試圖進入韓國以阻擋北朝鮮的攻勢,但這些士兵們由於在半夜就被突然送往韓國顯得措手不及,因此傷亡慘重、被迫撤退,這種狀況持續到其他同盟國佔領軍前來增援時才能擊退北朝鮮人民軍

1946年2月21日,一支含有英國澳大利亞英屬印度新西蘭等國的英聯邦佔領軍進佔日本。而在當時,這些軍隊主要負責日本除軍事以外的各種事務,包括處置日本的軍工業[5]。英聯邦佔領軍也負責駐守日本西部的幾個地區,指揮部設在吳市。該部隊最多時有四萬人,但是在1947年,該部隊在日本的活動逐漸減少,直至1951年重新進入人們的視線。

1951年9月8日,日本與同盟國簽署《三藩市和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在《三藩市和約》生效後,參與簽署的同盟國正式結束針對日本的軍事佔領,日本恢復原有的國家權力主權獨立地位。日本政府在2013年,正式訂定約生效的4月28日為「主權恢復日日語主権回復の日」。

統治

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期間,設置由11個相關同盟國組成的遠東委員會做為最高決策機構,主要的統治機關則為1945年10月2日成立的駐日盟軍總司令部,簡稱「SCAP」(為英文「Supreme Commander of the Allied Powers General Headquarters」的縮寫),日本人又習稱為「GHQ」(英文「General Headquarters」的縮寫,意為「總司令部」),並設有對日理事會日語対日理事会做為總司令的諮詢機構。在GHQ設置的期間,對日本政府有絕對的指導權。進駐日本的盟軍以美軍為主,加上少部分以英國為首的英聯邦佔領軍組成,至於中華民國蘇聯荷蘭等相關同盟國並沒有軍隊進駐,僅派遣駐在武官。

二戰後期,同盟國曾打算依循德國模式,由美、英、蘇、中四國分區軍事佔領日本(即日本分治計劃),並且制定了多個版本的計劃。但同盟國最終接受重光葵「以透過身為國民的崇拜對象的天皇來統治較為容易」的主張,利用既有的日本政府機構實施間接統治,日本政府的主權則受到限制。

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內地示意表
區域 軍事佔領者 軍事佔領時間 備註
日本本土 駐日盟軍總司令部 1945年8月28日開始
1952年4月28日結束
  • 盟軍在《降伏文書》簽署後正式軍事接管。
  • 駐日盟軍組成以美國軍隊為主、英聯邦佔領軍為輔。英聯邦佔領軍主要駐紮於中國地方四國地方
  •   小笠原諸島日語小笠原諸島  美國 1946年1月26日開始
    1952年4月28日結束
  • 駐日盟軍總司令部在1946年1月26日提交備忘錄,停止日本對小笠原諸島的施政權,並且交由美國海軍軍事佔領。1968年6月26日交還日本統治。
  • 伊豆群島 1946年1月29日開始
    1946年3月22日結束
  • 伊豆大島居民於1946年3月初提出〈大島大誓言〉(即大島臨時憲法),期待建立「大島共和國」,但日本向駐日盟軍總司令部強力表示反對[6]
  • 琉球群島 1945年4月5日開始
    1952年4月28日結束
  • 美國在沖繩島戰役軍事佔領與管治,《三藩市和約》簽訂生效後美國負責託管,但並未涉及主權問題。1972年5月15日,美國將琉球群島移交日本統治,在此之前已先將吐噶喇列島奄美群島移交日本。
  • 釣魚台及其附屬島嶼在美國軍事接管時期被暫時劃入行政管轄範圍。目前存在主權爭議
  • 樺太廳庫頁島南部)  蘇聯 現今存在領土爭議
  • 蘇聯在1945年蘇日戰爭後軍事佔領與管治。
  • 日本在簽訂《三藩市和約》後放棄樺太廳以及千島群島之主權,但主張擁有北方四島主權[註 2][7],目前爭議尚未解決。
  • 千島群島
    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屬地示意表
    區域 軍事佔領者 備註
    臺灣及附屬島嶼  中華民國
  • 盟軍將領蔣介石自1945年10月25日起進行接管[8]。用以解決戰後領土問題的《三藩市和約》與《中日和約》條文當中,日本聲明「放棄」臺灣,無提及臺灣主權之移轉對象[9]
  • 美國英國、日本政府曾表示日本於1952年的《三藩市和約》放棄臺灣主權之後臺灣的歸屬未定[10][11][12],《中日和約》亦無決定臺灣的歸屬[13][14]
  • 中國國民黨主政下的中華民國政府也曾承認「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15]但之後稱自1945年10月25日起取得臺灣主權[16][17],在簽訂《中日和約》後得到確認[18][19]
  • 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皆宣稱擁有臺灣的領土主權。
  • 新南群島南沙群島之一部)
  • 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中未提到南沙群島,但由於日佔南沙群島由台灣總督府高雄州管轄,所以在戰後,中華民國海軍事實上佔領南沙群島島嶼,並進行命名、繪製地圖,直到中國內戰撤守部分島嶼。1960年後陸續有他國開始聲明對南海諸島的主權。由於南沙群島定義不清,造成現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馬來西亞、菲律賓皆宣稱擁有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並各自在實際控制的島礁上部署軍力,其中中華民國至今控制南沙群島中的最大島嶼太平島
  • 朝鮮 北緯38度線以北  蘇聯
  • 戰後由蘇聯軍事政府軍事接管,1948年9月9日獨立為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北緯38度線以南  美國
  • 戰後由駐朝鮮美國陸軍司令部軍政廳軍事接管,1948年8月15日獨立為 大韓民國
  • 南洋廳南洋群島
  • 美國在太平洋戰爭期間開始軍事佔領與管治,1947年7月18日起改為太平洋群島託管地,由聯合國交付美國託管。
  • ※註1:本列表僅收入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的屬地(即日本法律所稱的「外地」),不包含戰時的佔領地與傀儡政權
    ※註2:《三藩市和約》簽訂後,日本放棄上述屬地的所有主權。
    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租借地示意表
    區域 軍事佔領者 備註
    關東州  蘇聯
  • 蘇聯在1945年蘇日戰爭後軍事佔領與管治,1955年移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政策

    同盟國對日本實施多項改革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政治與經濟上的自由化民主化,以及非軍事化

    政治

    1945年10月4日,在麥克阿瑟的指示下,日本開始進行修改憲法的工作。經由GHQ的草擬、與日本方面的修訂後,新的《日本國憲法》(下列簡稱新憲法)自1946年11月3日公佈、於1947年5月3日起施行,原有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同時失效。新憲法公佈之後,日本的政治體制從天皇職掌大權的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改變為國民主權君主立憲制

    象徵天皇制

    在同盟國的主導下,日本天皇與皇室的地位受到很大結構的改變。在新憲法實行後,天皇被除去原有的統治權力,僅存象徵地位與有限的職權,而且沒有明文給予其國家元首的地位,即所謂的「象徵天皇制」。與天皇地位相關的日本憲法第一章,將天皇定位為日本國家與國民整體的象徵,只能執行任命內閣總理大臣(首相)、召集國會等國家禮儀相關的事務(在憲法之中稱作為「國事行為日語国事行為」)。日本皇室財產日語皇室財産大多被轉移給予國家與地方政府,直系血親以外的皇室成員則失去皇族身分。雖然部分日本皇室成員在戰時擔任公職,但是大部分都沒有受到戰犯處置。而透過《人間宣言》的發表,天皇也否定自己作為「現人神」(現世人間的)的身分。

    雖然戰後日本天皇與皇室的形象被大程度改變,日本民眾對於象徵天皇制與天皇放棄現人神身分大多能夠接受。根據《每日新聞》在1946年所做的民意調查,象徵天皇制有85%支持、13%反對、2%不明,顯示戰後的日本民眾仍然支持皇室繼續存續[20]

    放棄宣戰權

    新憲法第9條規定,日本永久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以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緣此,日本被認為放棄宣戰的權利。

    軍事

    武裝解除

    在同盟國的指揮下,日本實施全面性的解除武裝,海外日軍被全部遣送回國,但也發生蘇聯強行扣留日本軍俘的西伯利亞滯留者情事。日軍殘存的武器被全部報廢,部分原日軍佔領地的武器成為同盟國的戰利品,部分日軍先進的武器與技術資料(如飛機火箭潛艇等)則被美國與英國以研究為由接手。

    軍事審判

    在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後,其中一個重要任務便是對戰爭發動者的懲罰。為此而設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成立後,便開始審判曾參與二戰的日本軍人(包括台籍日本兵),其中參與審判的除美國之外,還包括英國蘇聯加拿大法國荷蘭印度澳大利亞新西蘭中國菲律賓這些勝利的同盟國共同任命法官審理。

    原本各國代表(含美國輿論)商議必須審判「日本神聖統治者裕仁」並處以絞刑,但由於日本人民仍然聽命於日本政府,而日方政府則用各種方法極力阻止麥克阿瑟將裕仁傳召到法庭(他們認為天皇以任何身份被傳召上法庭都是一種侮辱),所以麥克阿瑟認為裕仁對整個日本政府及人民中仍有強大的影響力,加上日本人民愛戴裕仁的程度更甚於戰前德國人民愛戴希特拉的程度。要是將他處死,等於埋下第三次世界大戰的火種,日本人民勢必會展開報復。麥克阿瑟甚至一度報告杜魯門總統,若是一定要用死刑來對待裕仁,那最少要再調派超過一百萬部隊到日本。最後經過麥克阿瑟的斡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不再訊問或提訊裕仁,於是安排他視察戰後的日本全國各地。

    審判結果共28個被告被定罪:7人因戰爭罪違反人道罪判決絞刑,於1948年12月23日在東京巢鴨監獄執行死刑;16人被判決終身監禁,2個被告被判決有期徒刑,1人免予起訴,2人在審判前病死。

    此外,有26名台籍日本兵因於拉包爾戰俘營虐待戰俘被盟軍國際審判庭,判成戰犯,判決死刑。台籍日本兵被審判有罪,判處監禁勞役者,亦達175人之多。而且他們得到的審判條件相當差。

    再軍備化

    由於二戰結束後不久,世界進入冷戰對峙的局面,加上韓戰的爆發,美國與日本在1951年4月28日《三藩市和約》簽署日同時簽訂《美日間安全保障條約》,正式建立軍事同盟關係,原有代表同盟國的美國軍隊則在軍事佔領結束後轉型成為駐日美軍;1960年1月19日,美日兩國簽訂新的安全保障條約,即現今的《美日安保條約》。

    雖然戰後日本在憲法中規定不得擁有軍隊,但是被迫於冷戰情勢的需要,日本政府在GHQ的許可下建立準軍事組織,實行有限度的再軍備化。日本先在1950年建立警察預備隊(後改稱保安隊),又在1952年建立海上警備隊日語海上警備隊(後改稱警備隊日語警備隊 (保安庁)),這兩個組織在1954年升格為陸上自衛隊以及海上自衛隊,與另外建立的航空自衛隊共同組成自衛隊,成為日本實質的國家武裝部隊,但是在各項高精尖裝備、航空航天、遠程戰略投送方面受到美國的嚴格控制和管制。

    經濟

    為了去除被同盟國視為日本軍國主義經濟基礎的日本財閥,在GHQ的授意下,日本政府施行財閥解體

    教育

    為了徹底去除日本軍國主義思想,GHQ下令全面施行教育改革,由國民教育深入的紮下民主化的基礎。

    文化、思想

    英語公用語化計劃

    在簽署降伏文書後,GHQ突然提出包含佔領期間的公用語為英語這一項目的三佈告日語三布告,並命令政府在次日上午10時前向國民公佈。日本外務省以違反波茨坦宣言內容為由與美方交涉,最終撤回了三佈告的全部內容。

    GHQ意圖推行「廢除漢字」政策,不過這項改革未能受到民意認同,故沒有實行,但日本政府也設法將漢字減少並簡化字體,制定了當用漢字

    媒體、輿論

    佔領軍犯罪

    日本戰敗後,佔領軍強姦日本女性事件頻發日語占領期日本における強姦,僅美佔琉球(現沖繩縣)就有10,000女性被強姦[21][22][23]。1945年8月26日,日本政府成立了為佔領軍提供性服務的「特殊慰安設施協會[24][25][26][27]:22:17美軍慰安婦的數量一度達到7萬之多[28][29]

    關鍵人物

    歴史學家霍華德·B·荀伯格(英文:Howard B. Schonberger)認為在戰後日本的佔領政策中,道格拉斯·麥克阿瑟約瑟夫·格魯托馬斯·亞瑟·比森日語トーマス・アーサー・ビッソン、詹姆斯·S·凱倫、哈里·肯日語アメリカ対日協議会小威廉·亨利·德雷珀日語ウィリアム・ヘンリー・ドレイパー・ジュニア約瑟夫·道奇約翰·福斯特·杜勒斯8人為關鍵人物[30]

    影響

    參見

    註釋

    1. ^ 永井和によれば、重光の具申により方針を撤回させたことは重要であり、日本の無條件降伏が軍に対するものであって國に対するものではないことに基づくとする。
    2. ^ 該群島由蘇聯(今俄羅斯)佔領及統治,故俄方將其視為千島群島的一部分並將其稱作「南千島群島」;日方不以為然,認為其不屬於千島群島,而是北海道的一部分

    參考文獻

    1. ^ 1947年《日本國憲法》頒佈後,日本官方不再以此為正式國號。
    2. ^ 張盛傑、鍾偉順、張志義等. 《新探索世界史—20世紀亞洲的現代化與蛻變》. 香港: 齡記出版有限公司. 2013年: 334頁. ISBN 9626101636. 在1945-1952年間的盟總(全稱「盟軍總司令部」)時期 
    3. ^ The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Heilbrunn Timeline of Art History: Japan, 1900 a.d.–present. [2009-0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6-18). 
    4. ^ 杉田一次の回想-2-杉田一次著『情報なきミズリー號艦上の降伏調印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映像で見る佔領期の日本-佔領軍撮影フィルムを見る- 永井和京都大學教授
    5. ^ British Commonwealth Occupation Force 1945–52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AUSTRALIAN WAR MEMORIAL
    6. ^ 伊豆大島獨立構想と1946年暫定憲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榎澤幸広,名古屋學院大學論集 社會科學篇 第49巻 第4號 pp.125―150より
    7. ^ 外務省: 北方領土問題に関するQ&A (関連質問). [2012-1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5-10). 
    8. ^ 引用錯誤:沒有為名為Hansard -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的參考文獻提供內容
    9. ^ 1952 年『中日和約』的性格再議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111-123頁,徐浤馨,台灣國際研究季刊,第8卷第4期,2012年/冬季號
    10. ^ Department of State. Department of State Bulletin XXXI.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英語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4: 896頁 [2015-1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30) (英語). ......technical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has never been settled. That is because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merely involves a renunciation by Japan of its right and title to these island. But the future title is not determined by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nor is it determined by the peace treaty which was concluded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11. ^ HC Deb英語Hansard 04 February 1955 vol 536 c159W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英文). "Under the Peace Treaty of April, 1952, Japan formally renounced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but again this did not operate as a transfer to Chinese sovereignty, whether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to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authorities.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are therefore, in the view of Her Majesty's Government, territory the de jure sovereignty over which is uncertain or undetermined."
    12. ^ 衆議院会議録情報 第087回国会 予算委員会 第12号. 昭和54年2月16日. p. 47. (日語). "台湾及び澎湖島に対するわが国のあらゆる権原は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によって放棄せられたわけでございます。その場合に、それがだれのために放棄せられたかということがサンフラシスコ平和条約では決め得なかった。したがって、その台湾及び澎湖島の帰属先が法律的に未定であった、サンフランシスコの平和条約では未定であったというところからその問題が発生するわけで、いわゆる台湾の地位がどうなのだという問題かその後ずっとあったわけでございます。"
    13. ^ HC Deb英語Hansard 04 May 1955 vol 540 c1872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英文). "It is clear from what Mr. Dulles said at the time of the signing of the Treaty that he was in no conflict with us on the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osition. Mr. Dulles at a Press conference on 1st December was reported as saying when he was asked whether the legal position of the coastal islands was different from that of Formosa: 「The legal position is different by virtue of the fact that technical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has never been settled. That is because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merely involves a renunciation by Japan of its right and title to these islands. But the future title is not determined by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nor is it determined by the Peace Treaty which was concluded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Therefore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se islands,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is different from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the offshore islands.」"
    14. ^ 衆議院会議録情報 第038回国会 外務委員会 第2号. 昭和36年2月2日. p. 23. (日語). "日華条約には領土条項と称すべきものはないのでありまして、日華条約をどこに適用するかということについての了解があるのであります。従って日華条約によりまして日本が台湾及び澎湖島を中華民国に帰属せしめたという意思表示はしていないのでございます。"
    15. ^ 〈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民國41年5月13日),第11面左頁,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台北:國家檔案局
    16. ^ 蘇瑤崇,「終戰」到「光復」期間臺灣政治與社會變化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國史館集刊第十三期,2007年9月
    17. ^ 臺灣省諮議會. 臺灣省參議會、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下) (PDF). 臺灣省諮議會. 2005年12月 [2015-05-03]. ISBN 986-00-4270-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5-07-14). 
    18. ^ 中華民國外交史料特展 臺灣光復. 國立故宮博物院. [2015-05-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7-11). 
    19. ^ 「臺灣的國際法地位」說帖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中華民國外交部
    20. ^ 毎日新聞 1946年5月27日
    21. ^ Rape and War: The U.S. Experience [Archive] - The Phora. www.thephora.net. [2020-08-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16). 
    22. ^ " by one academic's estimate, as many as 10,000 Okinawan women may have been raped and rape was so prevalent that most Okinawans over age 65 either know or have heard of a woman who was raped in the aftermath of the war."
    23. ^ "3 Dead Marines and a Secret of Wartime Okinawa" New York Times, June 1, 2000
    24. ^ 小林大治郎; 村瀬明. 《みんなは知らない国家売春命令》. 雄山閣. 2008年5月 [2020-08-15]. ISBN 978463902045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8) (日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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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貴志 謙介 終戦わずか2週間後「東京の慰安婦」は米軍のいけにえにされた. 現代ビジネス (講談社). 2018-08-15 [2019-07-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3). 
    27. ^ Kovner, Sarah. Occupying Power: Sex Workers and Servicemen in Postwar Japa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28. ^ 二战后日本设“国家卖春机关” 专门服务美军. 人民網. 2015-08-04 [2020-08-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9). 
    29. ^ 美媒:日本战后曾为驻日美军提供7万名慰安妇. 華夏經緯網  . 2007-04-27 [2020-08-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6-23). 
    30. ^ Howard B. Schonberger,Aftermath of War: Americans and the Remaking of Japan, 1945-1952.翻訳:ハワード・B. ショーンバーガー『佔領1945〜1952―戦後日本をつくりあげた8人のアメリカ人』宮崎章日語宮崎章訳、時事通信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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