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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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 |
正式名稱 | 出入國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
通稱、簡稱 | 入管法、出入國管理法、入國管理法 |
編號 | 昭和26年政令第319號 |
種類 | 外事法 |
效力 | 現行法 |
公佈 | 1951年10月4日 |
施行 | 1951年11月1日 |
所管 | 法務省 |
內容 | 出入境管理、難民認定 |
相關 | 旅券法、入管特例法、領海外國船舶航行法 |
制定時題名 | 出入國管理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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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日語: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しゅつにゅうこくかんりおよびなんみんにんていほう*/?,昭和26年政令第319號)是日本的一項法規,涉及出入境管理制度[1](包括進入日本、返回日本、離開日本以及外國人在日本居留所需的許可條件和程序、居留資格制度、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職能,以及非法入境和非法居留相關行為的處罰等),以及基於難民公約和難民議定書設立的難民認定制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