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進口的海關公約
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進口的海關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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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61年6月8日 |
簽署地點 | 比利時布魯塞爾 |
生效日 | 1962年7月13日 |
締約方 | 61(2006)[1] |
保存處 | 世界海關組織秘書長 |
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等事項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進口的海關公約(英語:Customs Convention concerning facilitie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goods for display or use at exhibitions, fairs, meetings or similar events)是1961年世界海關組織(時稱海關合作理事會)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在比利時布魯塞爾通過,於1962年7月13日生效,保存人是世界海關組織秘書長。[2][3]
內容
公約[4]的「暫准進口」是指免徵進口稅,不受禁止或限制進口,但須復出口的暫時進口。
公約(第二章)規定下列物品應給予暫准進口待遇:
- 擬在活動事項中展出或表演的貨物;
- 擬在活動事項中為展出外國產品時所用的貨物;
- 擬供國際性會議使用的收聽翻譯用具等設備。
如上物品便利應在下列情況批給:
- 物品在復出口時能加以辨認的;
- 同樣物品的數量合理、符合進口目的的;
- 經暫時進口國海關當局審定本公約所訂應履行的條款。
且如上物品不應:
- 出借出租取酬;
- 搬出活動事項場所。
公約還規定了進口稅的減免(第三章)、簡化手續(第四章)等。
參考文獻
- ^ pg0133e1 (PDF). [2020-12-0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11-23).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1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 ^ conv fairequip en (PDF). [2020-12-0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11-23).
- ^ 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