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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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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
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
签署日1961年6月8日
签署地点比利时布鲁塞尔
生效日1962年7月13日
缔约方61(2006)[1]
保存处世界海关组织秘书长

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英语:Customs Convention concerning facilities for the importation of goods for display or use at exhibitions, fairs, meetings or similar events)是1961年世界海关组织(时称海关合作理事会)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在比利时布鲁塞尔通过,于1962年7月13日生效,保存人是世界海关组织秘书长。[2][3]

内容

公约[4]的“暂准进口”是指免征进口税,不受禁止或限制进口,但须复出口的暂时进口。
公约(第二章)规定下列物品应给予暂准进口待遇:

  1. 拟在活动事项中展出或表演的货物;
  2. 拟在活动事项中为展出外国产品时所用的货物;
  3. 拟供国际性会议使用的收听翻译用具等设备。

如上物品便利应在下列情况批给:

  1. 物品在复出口时能加以辨认的;
  2. 同样物品的数量合理、符合进口目的的;
  3. 经暂时进口国海关当局审定本公约所订应履行的条款。

且如上物品不应:

  1. 出借出租取酬;
  2. 搬出活动事项场所。

公约还规定了进口税的减免(第三章)、简化手续(第四章)等。

参考文献

  1. ^ pg0133e1 (PDF). [2020-12-0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11-23).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3. ^ conv fairequip en (PDF). [2020-12-0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11-23). 
  4. ^ 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